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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下)

  

  虽然,社区矫正中矫正任务的完成需要社会团体、民间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和协助,但司法所在矫正方面仍处于主导地位,应发挥积极的作用。司法所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完成矫正任务:一是运用其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经验和资源,对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法制教育;二是聘请和组织有心理、生理矫正等方面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社团和志愿者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如上海市采用招收司法社工、政府购买专业团体服务等形式来完成矫正任务;三是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对民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安置救济由于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的内容,所以需要多个机关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社区矫正中的安置救济与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内容方面有相似之处,如二者都需要切实掌握工作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劳动就业和生活保障等问题。我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在组织形式上是由综治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整合并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社区矫正中的安置救济任务也可以借鉴这种组织形式,由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三个任务的完成在国家机关方面,需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参与;在社会力量方面,需要治保组织、居委会、社区群众、社会专业人士和社团、志愿者等的参与。但具体到某一个任务,不同的机关和社会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等辅警完成;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其他机关和社会力量则起配合的作用。社区矫正虽然可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分解为三个任务,但都服务于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相互之间密切相关,需要充分配合。如派出所在监督管理中,必然要进行思想、法制教育等矫正工作和解决罪犯的某些生活实际困难等安置救济工作;司法所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矫正过程中,必然会在客观上起到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司法所对罪犯的安置救济在很多方面也都需要依赖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因此,为了全面完成社区矫正任务,实现社区矫正目的,有必要建立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和执行社区矫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由多个机关组成的工作小组往往由于职责不清、领导不力而陷入相互推诿、效率低下、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困境。为了避免同样的问题在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中出现,必须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规范,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程序、配合内容及方式、法律后果等,以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真正发挥整体优势。


【作者简介】
刘东根,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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