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时期,为了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很多试点地区实际上更多地将社区矫正工作当作社会工作来开展,强调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安置救济,而有意无意地轻视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但是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安置救济应当建立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行刑是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也是社区矫正不容回避和忽视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司法所在职权方面的缺失和行刑能力方面存在着上述诸多不足,决定了其不能成为行刑任务的执行机关。
3.社区警务和派出所职能的发展、变化,为派出所执行管制、缓刑等监督管理任务提供了更多的有利资源和条件。
社区警务是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基本方向,体现了重在防范、重在治本的预防控制犯罪战略和警民合作维护治安的思想。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虽然在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务实践中蕴涵着丰富的社区警务思想,但并没有明确提出社区警务的概念,更没有将社区警务提高到警务改革的高度。2000年中央决定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改革后,2002年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统筹社区警务工作,全国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在2004年之前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根据社区警务的要求,社区要建立社区警务室,实行一社区一警制或者一社区两警制。在社区居委会中,由派出所推荐一名社区民警进入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以利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社区民警通过社区组织充分调动社区群众参与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性,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治安巡逻防范活动,努力构筑严密的社区群防群治网络。社区警务也使得公安机关的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许多公安机关大力精简机关,充实派出所警力。社区警务有效地改善了在社会转型时期公安基层工作的被动局面,使警民关系得到改善,走出了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在此情形下,社区警察与社区的结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社区中可以有效利用和依赖的管理和控制资源更加充分和丰富;警力不足、警力脱离社区、传统的群众路线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等导致公安机关对管制、缓刑等执行不力,从而成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转移的原因和问题,在社区警务战略中都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果无视社区警务的发展,以静态的眼光看问题,坚持将管制、缓刑等的监督管理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只能是固步自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社区警务的发展也使得基层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工作重心发生了变化。传统警务模式具有“被动型、打击型、管理型”的特点。“社区警务”是一种立足于预防犯罪的新型警务模式,具有“主动型、防范型、服务型”的特点。派出所民警进驻社区,实现警务前移,警民携手,共同预防、遏制犯罪。在此情形下,派出所的主要职能和工作重心由打击转向了预防,至少实现了打防并举。对管制、缓刑等的监督管理是治安防范和犯罪预防的重要方面,从而也是派出所工作内容的重要方面。这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管制等执行是公安机关的“副业”而得不到重视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