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所缺乏完成社区矫正行刑任务的能力。刑事执行一体化论者主张将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司法行政机关比公安机关更有能力完成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任务。其实,如果仔细地进行全面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所没有充分能力履行社区矫正中的行刑职能,至少不比公安机关更有优势。
(1)目前,司法所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人员紧缺、装备落后、经费紧张的困境,无论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不比公安机关更具备执行刑罚的能力。虽然自1996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规范,但司法所的建设仍然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也面临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的问题。全国只有很少部分的发达地区在近期按国家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司法所,如北京市在2004年才在318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司法所,使司法所的工作覆盖全市[1]。有些地方虽然初步解决了司法所的编制问题,但缺乏办公场所和人员的问题十分突出。如安徽省,在2004年全省仍有73个乡镇没有经编制部门下文建立司法所,536个司法所与综治办合署办公,一定程度上导致人员不能专职专用;全省平均每个司法所仅有司法行政人员专项编制1.2名,一人司法所占40%,无人司法所占57%[2]。在北京,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在笔者调查的丰台区东铁匠营司法所有三名工作人员,但只有一间办公室。虽然,国家将加强司法所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但由于受编制、财力、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主张将管制、缓刑等监督管理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就能解决人力不足、无人监管的问题只能是一种设想,并没有认真考察我国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2)司法所任务繁重,职责广泛,与派出所面临同样的问题,并不能专心抓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包括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工作、指导和参与调解、法律服务、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安置帮教、综合治理等八项。在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与探索工作成为司法所的一个新职能。由此可见,司法所的职能并不单一,而是事务繁多、职责广泛。并且,随着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的任务还会越来越重。如果将司法所的人力、物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相比较,司法所在执行社区矫正方面并不比派出所更具有力量上的优势。在某些试点地区,司法所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已经有所显现。如北京市大兴区聘用失业下岗人员当社区矫正协管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及时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思想状况,为他们提供生活帮助等[3]。虽然这项制度刚刚实施,目前还无法评价其实践效果,但这些社区矫正协管员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矫正手段、个人影响等方面能否完成社区矫正任务、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却很值得怀疑。依笔者看来,这些人员不比治安积极分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在社区矫正方面更具有优势。在某些试点地区,由于司法所人力不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也仅停留在形式上,无法按照要求对罪犯是否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实际、全面的监督管理。如笔者调查的某司法所,对罪犯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就是让罪犯每星期在规定的时间向司法所打电话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至于情况是否属实,罪犯日常究竟表现如何,司法所很难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