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上)

  

  实际上,上述也正是1983年国家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由公安机关转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主要理由。《若干规定》指出,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由于任务过于繁重,往往兼顾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加强改造教育工作。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与职责


  

  可以说,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确实是导致管制、缓刑等执行不力,影响这些非监禁刑在我国发展的客观存在的主要因素。因此,正在进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和职责范围在实质上做了较大程度的弱化,并基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理由,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


  

  其一,根据分权和制衡原则,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全新的角色,可以担当社区矫正的职能。其二,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任务相对单纯,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非监禁刑的执行上,并且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在执行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区矫正可以予以借鉴。其三,将管制等社区矫正的执行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可以实现刑事执行一体化。其四,管制刑等社区矫正刑罚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其五,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善的、遍及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体系,有较健全的基层组织,可以在不增加太多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建立起较完善的执行机构体系[3]。


  

  下面根据国家、试点地区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对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具体分析。


  

  《社区矫正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此作了细化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