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郑立、王益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田国强、张帆:《大众市场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张春霖:《企业组织与市场体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陈传明:《比较企业制度》,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M. V. Esenberg, The Conception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a Nexus of Contracts and the Dual Nature of the Firm, 24 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819, at pp. 827-830.
大陆地区目前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研究都是在朱慈蕴教授的理论下展开的。按照朱教授的理解,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包括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人格形骸化,具体表现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上的混同。(参见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我们认为,这种归纳在逻辑上值得商榷。前者实质是主观要件,后者才是客观行为要件。朱教授所罗列的利用公司逃避义务的情况,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来解决,或者属于人格形骸化的情况。利用设立公司来回避竞业禁止的,可以采用赔偿方式。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成立新公司。这些行为本身是人格形骸化的表现,或者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没有认真遵守《破产法》。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所列举的案例,实质是人格形骸化。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的,交本身就可能无效。再则,这些归纳也没有涵盖所有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的情形,诸如资本显著不足。
曹兴权:《
公司法的现代化:方法与制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有关公司独立人格的要素,请参见该书引言部分的有关讨论。
Michael J Whincop,An Economic and Jurisprudential Genealogy of Corporate Law, Ashgate Dartmouth 2001, at p. 19.
Ayres, Michael J Whincop, Talley, Solomonic Bargaining :Dviding an Entitlement to Facilitate Coasean Trade, 1995 Yale Law Journal, 104at pp. 235-253.
Henry Hansmann&Reinier Kraakman, Organizational Law as Asset Partitioning, 44 Eur. Econ. Rev. 807 (2000),at p. 807.
前引,at pp. 19-21.
前引,at p. 21.
Frank H. Easterbrook&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 ,at p. 23.
前引。
M. V. Esenberg,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ion Law, 89 Columbia Law Review 1461,1461 (1989).
M. V.爱森伯格:《
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