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据投资者的责任性质、产权转移的难度、组织寿命的持续性,债务责任承担的程度、控制权的多寡以及决策的机动性而有不同的形态,一般而言,企业组织形态是指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和公司。在商品经济和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古典企业,它包括:(1)个人企业或称独资企业、业主制企业;(2)合伙组织或称合伙制,亦称合伙企业。[14]古典企业是“一个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掌管的内部组织或许被称为‘古典的’企业”。[15]与古典企业经济规模较小和专业化分工尚未细化相适应,在古典企业中,企业一切真正的财产权力,都集中在所有者手中,甚至可以说形成了类似的“资本专制”。在法律上,企业财产和业主的其他财产是分不开的。业主要对自己(企业)的全部资产负责,即要对合同、债务、税收和企业的其他义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16]所有者作为人格代表,集企业资产所有权、决策权、控制权、经营权、剩余收益权与责任于一身。[17]因此,在古典企业中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高度统一,并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分离的权力分化和代理问题。企业内部组织是一种高度一体化的权力结构,其治理结构较为简单,因而合伙等古典企业形态中,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的必要。从公司发展的历史而言,公司治理是在企业发展到公司法人形态之后才出现的,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之下,与古典企业形态相比,企业产权发生了重大变革,与此产权状况相适应,股东、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各个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如何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划分以使公司得以良性运作与发展、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就变得不可或缺。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古典企业的组织形态已对生产规模的扩大造成了障碍,现代公司组织制度应运而生,而与公司制度相伴而生的公司内部权力的分化问题和代理问题使得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必需。而从中国目前的公司制实践来说,既然我们处于公司治理如火如荼进行的历史时期,并将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工作的重要方面,那么任何出于对动摇公有制的担忧和顾虑的想法都应当直面现实,放眼人类公司制度发展进程的全貌来更新观念,认识到法人财产权对于公司治理的基础性作用与意义,承认综合权说的科学界定。惟此,中国公司制改造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二、中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述评
由于受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某些固有认识的影响,中国旧《公司法》在立法之时对于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关系未能形成正确认识,仅笼统地规定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而其后又规定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这导致了理论上与实践中对法人财产权内涵的误解,也根本地损害了公司中以权力制约与平衡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基于以上学理分析,中国新《公司法》作出了重要修改:即一方面承认了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改变了旧《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享有所有者的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取消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而这种修改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