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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此外还存在用益权说、结合权说等学说,在此不一一详述。从一定程度上说,以上理论都有某些合理内涵,都与国企改革这一背景密不可分,与国企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总体而言,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纵深,一些严重落后于实践的理论已逐渐被抛弃。而正如学者所主张的,公司财产权性质的争论本质上是公司权利能力的问题,即公司有无能力享有财产权以及是否应当让公司享有财产权。[8]从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既然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地位早已获得了法律的承认,那么不管公司是拟制还是实在的,作为民事主体之一,公司理应享有除依其属性而不可享有的权利以外的所有财产权,因此公司应当完全有能力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法人财产权,笔者对综合权说理论持赞同态度。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承认与确立使得公司对其全部财产可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使法人摆脱了对出资者意志的直接依附,成为具备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与法人财产权的确立过程相伴的另一产权运动过程是股东股权的确立。公司投资者对其投资于公司中的资本拥有原始产权,随着公司的成立,其投人公司的资本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作为其产权的交换,投资者获得了价值形态的股权,而丧失了实物形态的资本所有权及原始所有权。股权的产权,即是对虚拟资本—股票的占有、处分权,以及凭借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运营大政方针享有相应表决权、监督权、按期索取剩余权等。[9]这样一来,原始产权分裂为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二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状态。一方面,法人财产权意味着公司生产经营所得首先属于公司所有,而公司利润的提高会使得股东受益增加,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是共同的,这使得公司权力机关与股东以公司财产增值作为共同目标,形成以公司为中心的向心力。另一方面,二者又存在对立的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股东更多的不是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将股票作为单纯的投资工具,这样为了获得较高的股价,股东行为就可能短期化,而在中国公司实践中,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资产空心化的现象较容易出现,这些都损害着公司的利益。可见,随着投资者对其出资的转让,出资者的原始产权分裂为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二者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则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基础,是公司权力分化与制衡的基础。


  

  (一)法人财产权决定着公司治理的可能性与状况


  

  在现代公司中,随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裂,受股权结构分散化的影响,股权与公司经营权、控制权呈现分离的趋势。这种分离产生了代理与合约不完善的问题,使得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运作成为必需。


  

  一方面,随着股权与公司经营权、控制权分离的趋势,现代公司实现了股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股东对其出资资本所享有的原始产权随着其出资而转换为股东股票所有权,股东通过股票来行使其剩余索取权,而公司的经营权与控制权则与股东所有权相分离而为经理阶层所掌握。其原因在于,首先,股东不具备古典企业形态下与公司产权高度合一的联系,因而也缺乏参与经营与控制的动力;其次,由于股权的分散,仅凭单个股东的力量无法对公司经营施加什么实质性影响,而发起股东联合的成本之高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使得股东必然倾向于采取消极的“用脚投票”的办法来表达其意志。“经济权利,即对于实际资产的控制权,显然具有向心力反应,具有逐渐集中于少数公司经营层掌管的倾向。与此同时,收益所有权是离心的,又有被再次分割的倾向,致使其逐渐地分裂为小单位而自由地转让。”[10]这样,现代公司中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管理层日益掌握公司的权力,成为公司的实际统治者,而股东依其股权则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以使之忠诚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而,这种无拘束的权力必然要求相应的权力进行制约与平衡。即“为防止董事会、经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公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为公众公司不同机关之间作出恰当的制约制度安排’”。[11]这样就需要在公司内部建立起规范的治理结构,以使公司权力分化并相互制约,并达到保护投资人与公司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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