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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对于它有不同的界定,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制度安排说倡导者之一的柯林·梅耶将它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4]学者钱颖一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低代理人成本。”[5]主张相互作用说的库乔伦和华廷科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会出现。”此外还有英国学者奥利弗·哈特的决策机制说理论、[6]中国学者吴敬琏教授的组织结构说理论等,[7]在此不一一详述。可见,公司治理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尽管其界说不一,但其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机制的权力配置,促使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而对公司控制权的制度安排即公司机关权力构造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中国理论界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研究的展开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进行的。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理论并未使国企改革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甚至给国有企业用经营权侵犯国家所有权创造了更大可能,这使得人们必须去深化对法人财产权的认识与研究。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将法人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纳入正式的法律文件中,而在此前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使用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然而由于公司法规范的前后矛盾及模糊,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存在较多争议,而对法人财产权的正确界定则根本地影响到对公司制度的建立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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