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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当以保护人身自由为第一要务

  

  2.它的精神之一,是强调法院、法官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对公民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所以它要求必须法院下令才能对公民进行羁押。即使迫不得已先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有关公共机构也应将其合法性迅速交法院审查,愈快愈合理,一般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或48小时。


  

  3.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必须依据法律,不能依据法律之外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


  

  二、现行刑诉法及其修正案(草案)确认的立法目的均背离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在总结“文革”时期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历史教训的背景下通过的,后又经过了修正,它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现行宪法3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24条修正案,又在宪法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依据基本权利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立法法》 第8条第5项关于“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对现行宪法37条 有关术语的理解应该是:“不受逮捕”的涵义是人身自由不受限制;“非法”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违反法律规定,这里的“法”指的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的下位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这里也要承认,我国宪法在保障人身自由方面,没有强调有关公共机构在先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限定时间(通常以小时为单位)内迅速将其行为的合法性提请司法机关审查的义务,也没有强调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及其利益相关方请求立即就羁押机构行为的合法性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和司法机关必须在多少小时内裁决。这是我国宪法在人身自由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缺憾。按宪法原理,与公共强制相对称的公民人身自由应该由宪法直接、明白地保护,而不是留待刑事诉讼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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