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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企经营者职位获得方式的法律思考

  

  自1992年开始,一个由众多学者牵头和组织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课题组,开始对中国企业经营者的成长及其产生机制进行较为长期的追踪调查,并每年出具有关企业家成长和发展的专题调查报告。[1]


  

  报告显示,从我国不同所有制和规模企业的企业经营者(董事长、厂长、经理)的职位获得和产生方式来看,国有企业经营者职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这一方式获得和产生的比例1993年为92.2%、1994年为86%、1995年—1996年为94.3%、1997年为90.9%、1998年为89.0%、1999年—2000年为80.7—88.1%、2001—2002年为90%。而由董事会选举或任命这一方式获得和产生的比例1993年为0.1%、1994年为2.5%、1995年—1996年为5.7%、1997年为4.4%、1998年为5.9%、1999年—2000年为11.9—7.5%、2001—2002年为6.3%,从统计数据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原中共中央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作用,[2]政府和执政党组织依然掌握着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命权,因此目前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产生方式与1992年公司化改革之前相比,并无显著变化,真正由公司董事会选举方式产生的企业经营者比例极低。可见,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单从企业经营者的产生方式这一层面来分析,远远没有达到预定目标。


  

  2.国有企业经营者职位获得方式的比例不同年度有较大的波动,这说明了国家和执政党组织在改革过程中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带有较大的不稳性,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改革目标和策略上的模糊导致改革过程行为方向的摇摆。


  

  3.1992年—2002年近10年的改革,政府和执政党组织尚保持对占绝对比率(89%—90%左右)的国企经营者之任命和委派,这说明改革的难点和焦点不仅仅在于企业本身,而更在政府管理体制和执政方式的变革。这也说明《公司法》所负载的改革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在《公司法》之外寻求改革途径应是今后的主要选择。


  

  三、实现国企经营者职位获得方式转变的对策


  

  1.改政府和执政党组织直接任命为推荐提名制。改现有上级党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命或指定制为提名制,国有企业经营者人选须经股东会、董事会选举程序产生后,方可正式任命,使国有企业经营者职位从形式、程序上吻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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