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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企经营者职位获得方式的法律思考

  

  传统国有企业一个重要的特征是政企不分,而政企不分又表现为政府、企业职能的不分和政府、企业职位的不分,其中又以政府与企业的职位不分最具本质意义。在计划体制时期,企业作为政府的一个生产部门,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只能是管理企业之政府官员的一种形式。虽然,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厂长、经理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上级任命两种方式产生,但是职代会选举的厂长、经理须报上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企业经营者由政府和执政党组织直接派遣和任命是最为普遍的做法。企业经营者之职位不是企业家性质的职业岗位,而更多的是一象征特定职阶、权力、待遇的官衔。这种由政府任命且具有官衔职位的企业经营者只依赖、服从、服务于政府而不必听从于市场、服务于职工。因此,传统国有企业体制僵化、管理官僚化、竞争力不强、效率低下、分配不公等痼疾使人们早已见怪不怪。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核心层面是建立现代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是依据市场的基本准则、在现代企业的制度框架内来选择企业经营者。因此,我国从1992年开始推行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要重点突破的一个层面就是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的变革。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董事长则是由产生于公司股东会的董事会选举或推举产生,这和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直接任命厂长和经理具有根本的不同。


  

  计划体制下由政府任命产生的国企经营者之权力源自于政府,它是一种外在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其运行带有行政性质,是一种准行政性权力,自然不能与高度市场化、专业化、技术化的企业管理相容。而按市场体制设计的、由股权决定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依选举程序产生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其权力源自于股权,它是一种内在的、自下而上的权力结构,其权力运行具有自治和民主性质,是一种自治性权力,它与企业的专业化、民主化管理相容。可见,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即实现传统的由政府和执政党组织直接任命国企经营者的方式向由企业内部自主地通过公司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方式之转变,是评价国有企业改革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国企经营者职位获得方式的统计数据与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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