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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福费廷的性质

  

  首先,福费廷业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明,福费廷业务是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基础上的。出口商在将应收账款做福费廷业务后,不再享有收款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而福费廷融资商却有权持有相应票据在债务到期时直接向债务人收款,并自己承担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以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和一般汇率风险。债务人到期是否付款不影响出口商对福费廷融资商所支付款项的所有。唯一能够对融资商向出口商支付的款项产生影响的就是票据等债权凭证上承载的债务等以及担保的效力。


  

  以应收账款转让作为福费廷的法律基础可以合理完整地阐明福费廷业务中各当事人的关系:融资商向出口商支付的款项是其为取得应收账款而支付的对价。应收帐款转让后,融资商成为该应收账款的所有人,当然取代原所有人——出口商承担该账款的有关风险,同时作为所有人,其也有权利在债务到期前将该账款进行转让或在债务到期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付款。当转让的应收账款本身存在瑕疵(如因诈骗等原因而无效),作为受让人的融资商则有权冲破无追索权的束缚,要求出口商承担票据责任。


  

  其次,在福费廷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出口商发货取得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福费廷融资商,(这种转让的背书不同于设定质押的背书,被背书人成为正当持票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完成这一环节后,当事人才进入福费廷业务的实质性阶段。另外,出口商从融资商处获得的款项在会计账目中列为资产,从实际运作来看,应收账款确已转让,而且正是这种转让引起了整个业务的开展和进行。


【作者简介】
贺连博,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周继忠:《国际贸易结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04页。
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56页。
荣锡祺:《要学会利用福费廷》,上海友谊集团,《产业用纺织品》2002年第3期。
张东祥:《国际结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57页。
陈力平:《国际贸易融资的“新军”:福费廷》,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部。
周继忠:《国际贸易结算》,上海财大出版社,第205页。
荣锡祺:《要学会利用福费廷》,上海友谊集团,《产业用纺织品)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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