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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

  

  从以上我国刑事司法统计的现状以及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至少有以下特点:


  

  其一,统计事项少。在我国,从所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来看,法院的统计事项主要涉及了受理案件数、裁判数、一定刑罚的适用数以及相应的比例、特定种类犯罪的裁判以及一定刑罚的适用数量及相应的比例等;检察机关的统计大体也是如此;公安机关的统计能够公布的也是少见。


  

  其二,统计数字概括。从所公布的统计结果来看,一般是以数字与比例来表示统计结果的。但由于统计的事项即为概括的事项,必然导致其统计数字也具有概括性,即某种概括式的数字,而不再公布详细的统计数字。例如,只公布一年之内刑事案件的裁判总数,而不再具体分析各种案件的裁判数及其所占的比例;只公布被判处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数量以及所占的比例,而每年具体的刑种与刑度的适用量则没有相应的统计,甚至有些统计数字属于国家机密,不能公布,象死刑的适用数量就是如此。


  

  其三,统计方法简单。有论文在分析我国犯罪统计存在问题时,指出我国的犯罪统计存在以下问题:虽然我国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每年、每季、每月甚至每天都有犯罪资料的汇总,但这只是一般的事务性工作,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统计;尚无全面反映犯罪现象的统计指标体系;只是整理了某些资料而没有对大量的资料运用统计特有的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和提供利用;收集、处理犯罪资料的技术落后等。确实如此,从上面所列举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其统计的方法主要就是总量加比例的方法,而且一般都是就单项指标的统计,其他的方法很少见。


  

  其四,缺少对统计结果的分析。统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统计结果的分析,为刑事司法状况的分析提供资料,为校正刑事司法提供依据,为刑事立法提供参考。而单纯的统计结果本身则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只有对统计资料进行可行的分析研究,发现规律性的东西,这种功能才有可能达到。而我国这样的分析很少。


  

  如果我们看一看日本犯罪统计资料之一的《犯罪白书》,其情况正相反。在日本,其平成12年(2000年)版的《犯罪白书》中,其统计事项包括犯罪概况、犯罪者的处遇、少年非行的动向与非行少年的处遇、各种犯罪与犯罪人、犯罪被害人与国家的救济、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暴力团犯罪的动向与暴力团关系人的处遇七个大的方面,每个方面又有详细的内容,例如,犯罪概况部分之刑法犯的概况的概述中,就有一年中刑事法犯的认知件数、检举件数、检举人员、发生率、检举率等内容。在其资料表中,有从1946年至1998年的刑法犯的认知件数、检举件数、检举人员、检举率的统计,有刑法犯主要罪名的认知件数、检举件数、检举人员、检举率,有特别法犯的检察厅受理人员10年间的各种数据,有10年间罪名别检察厅终局处理人员的详细资料,有1998年裁判所罪名别科刑情况,有行刑设施中一日平均收容人员情况,有再犯率的情况等共57种统计表。其统计数字既有概况的数字,更有各种分门别类的数字,如果想知道任何一个重要犯罪或者常见、多发犯罪犯的发生情况、判刑情况、执行情况等,均可在犯罪白书中找到统计数字。因此,只要一书在手,就可以了解一国之内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各种统计数字,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其《犯罪白书》中对统计资料的分析也能给人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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