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探析

  

  二、复合电子商务的定性:


  

  麦罗(美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NHT-Global公司对复合电子商务产生原因的分析,很明显,其结论是:复合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和“直销”联姻。那么,我们来看看,就目前出现的复合电子商务而言,其到底是电子商务与“直销”的联姻,抑或是与“传销”的嫁接?


  

  从《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可以看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一)有无入门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公司一般都收取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传销公司通过变通形式收取入门费,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非法传销参加者缴费后,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块费用的,因为《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二)经营宗旨是否以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为第一位


  

  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本身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率问题和投资回报的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


  

  非法传销玩的是“聚众融资”游戏,他们的销售方式是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销售,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宣传品。结果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上销售。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而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好,因此产品在市场上畅销,其产品销售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直接到顾客手中,中间没有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