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论
吴大华
【关键词】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论
【全文】
犯罪及其控制与文明、现代化伴生,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重视犯罪行为与社会控制。犯罪控制因不同的文化背景、现代化程度而存在差异,我国的犯罪控制是在综合治理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面临着转型,更侧重从社会本位思考犯罪及其控制。如何设计少数民族犯罪控制,我以为,调整综合治理的诸因素,使之既适应少数民族犯罪的独特原因结构系统,又配合犯罪控制的转型。
一、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控制形态
犯罪控制按理念、制度与实践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国家本位的,一是社会本位的。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强调国家权威、公法规范发达,从刑事政策上注重重刑控制;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强调社会自治、私法规范发达,从刑事政策上讲注重通过恢复性司法回复社会秩序。
(一)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观
主要特征包括:(1)强调国家权威。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的理念上强调国家权威,采取国家主导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方式。强调国家权威的理念认为社会价值和群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理论上采取一种目的理性论,只要达到国家“大治”的目的,可以容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容忍非法搜查,容忍刑讯逼供。(2)公法规范发达。在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制度中,以国家为主体颁行的各种禁止性与命令性规范大量存在,追求一种“组织化”状态。仔细观察,制度中的宪法、刑法与行政法规范细密而发达,并且为国家留下过多的“其他”型的堵截性条款。"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社会生活,由此导致的社会“超组织化”则在所不问。(3)注重重刑控制。国家本位的犯罪控制致力于结一国之物力,志在尽可能地减少犯罪,甚至有的还将目标定位在消灭犯罪的不可能目标上。因此,这种犯罪控制注重刑罚的威慑作用,刑罚实践中注重重刑主义,把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的主要乃是唯一的工具。
(二)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观
主要特征包括:(1)强调社会自治。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观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强调社会能够自我生成秩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与国家权力体系分工相联系的地方自治;一是与社会日常生活中的权力组合相关联的社会自治。社会自治在某种意义上说,所牺牲的正义与公平是有限度的、可控的和可以容忍也必须忍受的。社会自治是一个犯罪控制发展的必然趋势。(2)私法规范发达。在社会自治的理念指导下,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的制度形态是私法规范发达、私法文化滥觞。在民间,存在着许多自发生成的规范,协调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重组社会的组织结构。公法的强行干预反而会导致民间传统、民间文化一定程度的拒斥。(3)注重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近年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