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中民事责任的主体
在新《公司法》中,通过明确规定各种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和具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也明确了违反《公司法》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使得相关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损后救济的法律依据具体化,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化,责任承担的方式具体化了。综观新《公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司。公司是《公司法》中权利义务主体的核心,在《公司法》中,公司作为核心的权利主体的同时,也是当然的义务主体。《公司法》明确了公司作为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分别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范围和方式。比如,作为公司民事责任的基础,《公司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公司在分立时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些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都是公司。
(二)股东。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新《公司法》第217条之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也应该列入股东责任的范畴。
(三)发起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主导力量,对其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其尽心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责任也有利于对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第三人等各方利益的保护。[3]《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更明确了发起人在出资方面的资本充实责任和对公司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出资违约和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