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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平交易法的思考

  

  三、对我国维护公平交易法制的几点思考


  

  笔者首先表明自己观点,我国确有制定公平交易法包括反垄断法的必要。不能以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商业性垄断为由而搁置其起草制定。既然认识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我们就不能等到商业性垄断真正出现的那一天,再去考虑制定反垄断法。未雨绸缪总是无害的。况且今天我们面对的不完全是内资企业,还有外资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的问题。


  

  同时,笔者认为,维护公平交易绝不是出台一部法律就能奏效的,而应从多角度、多层次设计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既要从微观层面,也要从宏观层面考虑;既要从企业角度,也要从政府角度考虑;既要考虑对不公平交易包括垄断现象的治理,还要考虑对其的防范问题。


  

  基于上述思考,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维护公平交易,国家机关必须起表率作用。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是维护公平交易的权威力量。如果在自己身上出现了不公平交易现象,那是对国家机关性质宗旨的根本背离。同时也必然鼓励、纵容企业的不公平交易。对此,要严加治理。要通过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解决,必要时不妨动用刑事手段。


  

  其次,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要对20多年来过多过泛的各种经济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当初预期的政策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基本实现的,应当停止执行,或作相应调整。今后对这类政策应当注意其时效性,不能几十年一贯制。这一工作,有助于保持公平交易所需的经济环境,消除不公平交易发生的诱因。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最迫切需要的是增加农民收入(富农)政策、就业政策、区域经济关系协调政策。


  

  又次,在政策和法律上,对内外资企业,对不同经济成分企业大体上应当一视同仁,使其在获取所需资源要素时应处于平等地位。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应是同等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应当市场化,但不应私有化。与此相关的是今后国有经济前途定位这一前提性问题。笔者主张有三:一是反对国有经济彻底或称全面退出论,而主张有限收缩论,即反对以效益为由主张国有经济退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包括全面退出一切竞争性经济领域)的观点。对国有经济收缩的着眼点应在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而不是其绝对值总量,因此不宜匆忙处理国有经济现有的存量。这一存量是我国包括农民在内的几代人节衣缩食奉献的结果,现代的人没有资格和权利随意匆忙处置。二是主张国有经济弹性收缩论,反对静态收缩论。其含义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蓄水池和调节器,国家应根据不同时期需要,使其可退可进,同时国有经济收缩应当同非公经济的发展同时并重,没有后者的发展,国有经济不可能顺利实现收缩,国有企业改革也难以真正完成;三是对国有经济中谁退谁存谁进的问题,反对政府决定论,而主张市场决定论。凡是能适应市场、有生存能力的国有企业不论其身处什么行业,就应允许其继续生存经营;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除极特殊者外一般也没有必要去挽救。绝不能由政府部门事先出台一个规划或文件,决定各个行业国有企业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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