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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平交易法的思考

  

  特定经济政策的实施,必然有其受益者,但绝非是所有的企业受益。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政策受益者与非受益者实际上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有人有所得,有人有所失。就国家而言,亦是得失相伴。因此每一项政策都要权衡利弊得失,如得大于失,就有实施的价值和必要。反之,就要慎重斟酌。


  

  也许我们不能说各种优惠政策直接导致了不公平交易的出现,但它至少是不公平交易出现的一个诱因。一种优惠政策,可能使其非受益者将自己的“损失”通过其他形式和渠道得到弥补。其中不排除使用不公平交易方式。


  

  下面以国有企业为例,检讨一下优惠政策的两种作用。


  

  公有经济一统天下时的情况无须多言,那时几乎所有的经济政策都是“倒向”国有企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曾出台过许许多多的经济政策,大多与国有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对国有企业改革总的目标是使其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事到如今,国有企业却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实事求是地说,国有企业至今借助传统的惯性和政策的力量,在规模、融资、技术、人才,以及市场份额占有等方面对私营企业仍保持着较大的优势。但在税收、社会责任等方面,国有企业比起其他成份的企业又处于不利的地位。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利改税”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大中型国有企业适用55%的所得税率,即使扣除理论上应上交的利润在内,其税负也大大高于其他成份企业。1985年推行“拨改贷”后,国家不再向国企新增项目和新建项目拨付资本金,改由企业向银行贷款。其后果使得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也即还债压力直线上升。这显然加重了其负担。笔者认为,同时考虑到当时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上述政策使得那个时期政府在对国企“扩权让利”同时,另一方面又在给企业加负增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后期国企改革的难度。在全社会市场化逐步加深的条件下,这显然不利于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


  

  至于地方上各种各样的优惠经济政策,则更不胜枚举。其中多与对外招商引资或者国有企业并购有关。不再重复分析。


  

  (四)政府掌控的国有企业合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在“国退民进”、“抓大放小”的方针指导下,曾经出现了一股国企合并和其他成份的企业并购国企的浪潮,并延至今天。众所周知,当年国企合并,因其大多是按照各级政府的意图和安排进行的,故被讽称为“拉郎配”。其结果是企业“做大”但却不一定“做强”。许多效益尚好的国有企业合并中受效益较差的企业之累,也没有了效益。许多合并企业不仅没有实现“双赢”,反而变成了“双输”。但不管输赢如何,企业是做大了,其依靠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或优势地位却成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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