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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外资并购国企

  

  我国政府之所以允许外资并购国企,目的在于通过并购实现整体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目标。为了国有企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有责任筹划和落实外资并购国企的各项方案,依法确定外资并购的行业和领域,选择适当的目标企业,将认真执行并购规划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政府有关部门与国有企业有责任慎重选择适格的并购主体,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和专业评议,确定其是否具有并购国企的资质。适格的外资并购主体应当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造的外国投资者,具备被并购国企所需要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在选择外资并购主体时,应当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避免投机性国际投资和敌意收购,防止无技术、无先进管理经验的国际投资者进入。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现阶段需要改革的国有企业以大中型企业为主,所以在选择外资并购主体时应当考虑规模,因为只有大型跨国公司才具有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相匹配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的战略目标与我国政府的战略目标并不一致,外商并购国企的根本同的在于扩大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份额,获取更多的投资利润。战略目标的差异,必然导致政府制定政策时较多地考虑国家目标,外商并购时较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加上并购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和市场交易的内在风险,在实施并购时,不可低估谈判成本与并购难度,双方应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在确定目标企业时,被并购的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或领域,应当是既符合外国投资者的战略,又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或领域。在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行业或领域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已经进一步放松了管制,放宽了市场准入,开放了金融、保险、电信、法律、会计、建筑、旅游、教育、运输等服务贸易领域,改善了外国服务供应者进入上述领域的条件。一方面,为促进外商投资,中国政府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权、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国有企业向外商出售股权、资产;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必须由中方控股的企业外,中国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特点适当放开了外商投资所占的股权比例;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和国内上市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部分股权的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和债权。可见,中国政府为外商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适当的平台和更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选择并购方式进入我国政府许可的领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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