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上市标准。中小企业板在“两个不变”原则指导下。其上市规则与现有主板上市规则完全趋同。从我国现实来看,由于主板市场成长型上市公司通常都没有较好的业绩来回报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因此决策层在推出中小企业板时对上市公司盈利方面提高了上市标准,以减少投资风险,如至少开业3年,并且3年连续盈利。而国创业板市场在上述条件上,直接规定的开业年限明显低于我国主板市场,或者完全没有开业时间的限制;此外,没有必须盈利的要求,股东人数与持股比例也比较低,但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更感兴趣。
其次是股权结构。由于中小企业板沿用主板股权分裂制度,仍然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而且不流通股占有支配地位。股权结构的分裂,使得同股同权同利丧失了基础,也违背了现代股份经济的内在规律,不符合股份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要求,造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信息不对称,权利与利益不公平。而国外创业板市场发行的股份基本上全部是流通股,最低公众认股数一般应达到20%—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从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中小企业有37家,股本总额(原有股本加发行股本之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100%,股份发行总额最高为4000万股。最低的为1340万股;其中股份发行总额在2000万—4000万股的32家,占86.51%。如果以中小企业标准去衡量这些企业,其基本属于中型企业(股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100%),没有真正的小企业。这是因为,一是申请者都是原本计划在主板上市的候选人,通常被认为是符合或基本符合主板上市条件的大企业。二是中小企业板严格的上市标准,使大部分开业时间短、规模小、尚未赢利、发展前景好或者发展前景尚不明朗、急需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因达不到这些标准而却步。三是中小企业板偏重于工业科技型企业,其他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住宿与餐饮业等相对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而正是这些企业解决了大量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自然属于不被选择之列。因此,目前的中小企业板只能为众多中小企业中极少数佼佼者提供融资服务。
二、创业板市场是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了使处于成长期、经营历史短、规模小、尚未赢利,但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筹集创业初期阶段所需的资金,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世界各国的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陆续建立了上市标准低于传统交易的市场,但是监管更为严格,旨在满足中小型企业融资需要的交易市场,这些交易市场被命名为创业板市场、新市场或第二板市场(Second Board)。创业板市场,是与传统主板市场在上市资源、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手段等方面有显著差别的新市场的总称。创业板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大多具有高成长性,经过几年的高速增长,中小企业很快就会成长为大公司。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