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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法的缺漏与完善

  

  第一,人民银行机构应独立于行政体系。要彻底解决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树立人民银行的权威,需要改变人民银行归属国务院的关系,而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同时,人民银行应被授权独立的准立法、行政权。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行为等由其章程规范。人民银行章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


  

  第二,确立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是货币政策委员会。现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11人,分别为央行行长及副行长3人、发展改革委1人、财政部长1人、外管局局长1人、证监会主席1人、保监会主席1人、国有银行行长1人、金融专家1人。这种组成完全是行政主导。借鉴美国、日本和欧盟中央银行的组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应主要有专职央行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至少超过1/3;政府可以派出代表,但应逐步降低话语权,直至取消表决权:人大可以派独立委员1—3人监督货币委员会的决策。委员会的主席选举产生,由国家主席任命。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错开,每届任5年,并可以连选连任3届。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方可罢免。


  

  第三,资本和信用。人民银行的资本归国家所有,信用独立于财政,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财务预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国家财政、会计法律法规。行政经费由财政单独拨付。人民银行的资本和资金运做以及行政经费的使用,外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内部由独立委员监督。


  

  第四,被授予一定的准司法权。对于涉嫌违反人民银行制定的法规、规章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可以直接调查、取证,做出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


  

  (二)确立科学的货币政策法定目标


  

  各国货币政策的目标选择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认为货币政策应当中性,把稳定物价作为目标。但是随之而来的大危机,导致大量失业,货币政策的目标开始考虑增加就业。50年代,为了维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增长,美国等把经济增长作为货币政策目标。有些国家赋予了货币政策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不同时期,各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有时是单一,有时是多重的。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相继放弃了相机抉择的理论,把货币政策的目标确定在物价稳定上。如,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第105条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


  

  应该说,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似乎存在合理性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及时调整,保持灵活性,以应对无法预料的波动。但是,各种最新的研究表明,事实并非如此,相机抉择往往呈现动态不一致,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权力的无能和滥用无法限制。中央银行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但是。如何使中央银行真正、完全地对其权力负责,至今还没有解决。二是会导致难以预期的严重通货膨胀。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有时在相机抉择时,中央银行会放弃维持物价稳定的目标,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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