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银行法》的完善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法》的缺陷将会影响到金融业的发展,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对《人民银行法》的一些制度做出更加科学的规定,具体来说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的独立性
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证分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实践中的运用始自20世纪初。综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法定地位,其独立性程度存在三种不同的层次。第一种,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立法、行政。如德国联邦银行无须考虑政府的政策。瑞士国家银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需要与政府磋商,但是可以不需要政府的认可。1950年美联储就拒绝了财政部提出的战时货币发行的要求。并采取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卖出国债等措施,促使利率上升,抵消财政政策扩张产生的通胀,而近20年美国的繁荣与稳定又得益于美联储的独立货币政策。第二种,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行政。如英国英格兰银行被授权制定货币政策,但同时又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其货币政策需要与财政政策相一致,利率的高低也需要财政部门的认可。第三种,介于两者之间,如日本、荷兰等国的中央银行既有独立性,又与政府保持必要的磋商与联系。
在过去的十几年,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立法成为世界潮流。日本、新西兰、法国、英国等纷纷修改银行法,向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模式靠拢。如日本银行法修订案称:“要建立一个与21世纪金融体制相适应的中央银行制度,确保日本银行的独立性不亚于国际水平。”英格兰银行也开始摆脱政府控制,加强独立性。20世纪末成立的欧洲中央银行,把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发展到极至。按照《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它不仅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而且不受欧盟最高权力机构——欧盟理事会的制约。
对西方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中央银行与通货膨胀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中央银行独立性强的国家,通货膨胀率较低,独立性弱的国家通货膨胀率较高。[1]因此,要实现稳定的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必须具备独立性。西方国家确定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受政府或财政部门等其它行政部门,甚至是立法部门的制约。如德国把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写进了宪法。
二是中央银行的人事独立。欧洲中央银行的日常机构——执行委员会由欧洲首脑会议直接任命,任期8年,不得连任,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任期不得少于5年,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美国总统在任期内只能任命一位美联储理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