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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若干法律思考

  

  另一方面,由于合作金融的出现本意是通过资金的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因此合作金融组织的资本规模相应较小,同时,由于合作金融对社员退出没有什么约束,如果社员因为某些原因将股金大量撤走,容易使合作金融的规模进一步被削弱。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在不改变合作金融产权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建立公积金制度。从产权角度来看,这种公积金的产权是单一而明晰的,它为合作金融组织的长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这样,在原来某个特定范围内直接联合的个人对某一共同范围内金融资源大致均等占有的基础上,附加了全体合作金融组织成员对一部分金融资源的集体占有。更准确地说,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复合型产权制度,它是由为数众多的大致均等的个人产权有机结合而成的复合体,在这种产权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形成了其独特的平等合作关系。


  

  基于农村合作金融的上述产权特征,其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农村合作金融是经济上的弱者通过合作组织形式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村劳动群众按照合作原则组织自己的金融机构,或通过合作组织取得信用进行融资,以解决对于资金的需要。


  

  (2)农村合作金融不具有慈善性质,其业务开展始终坚持信用原则。与普通的合作社不同,现代合作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机构的共性,其授信业务以改善社员的生产条件(而非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这一点也与传统的合作金融形式不同。虽然合作金融的宗旨是互助互利,但它不具有慈善性质。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借入资金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3)农村合作金融是互助金融,不以营利为目的。它利用团体互助的方式,为社员解决其个人力量不足以解决的经济问题,属于典型的互助金融。


  

  (4)农村合作金融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是各社员的组织,个人的合作是其基础。实行“入社自由和退社自由”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


  

  (5)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业务量作为社员责、权、利的标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主要表现在社员与合作社的业务往来中。


  

  总而言之,自愿入社、民主管理、互助,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交易额分配、强调公共积累既是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标志,也是我国重建合作经济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农村信用社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政府对农村金融业一直非常重视。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从体制的形成看属于政府主导,这导致了农信社管理体制的“一刀切”;二是从改革的内容看,重点是领导管理权力的转移。农信社几十年来主要经历了地方政府(包括人民公社)、农业银行、人民银行管理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都使得农信社始终处于被动的、被控制的地位。上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近几年组建地(市)联社、省级联社(或信用合作协会),农信社也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这种地位;三是从改革的目的看,农信社作为政策工具,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期望农信社更好地保障“三农”的资金需求,改变越来越严重的“离农”倾向;四是从农信社的微观改造看,主要是进行了大规模的机构撤并和重组。目前比50年之前净减少了约5万家法人机构。但按合作制原则的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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