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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若干法律思考

深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若干法律思考


冯果


【摘要】我国农业要走出一条相对独立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就必须首先解决资金的严重短缺问题。由于其自身的商业属性决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小农经济市场内部化的特殊要求,因此应恢复农村信用社的活力,重新发挥其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加快《信用合作社法》及《合作银行法》的起草。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由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别复杂,人与资源关系高度紧张,而资金要素又是农村经济发展最为稀缺的要素。因此,农业要走出一条相对独立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就必须首先解决资金的严重短缺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农业作为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一向处于不利于按价值规律参与市场竞争的状况之中,并且在农村全面推进市场化的条件下必然导致资源流出农村,尤其是资金,因其本身的稀缺性而难以留在资金回报率低的农村部门。尽管作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有机组成的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三部分,各自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其自身的商业属性决定,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根本无法满足小农经济市场内部化的特殊需求。而作为农村合作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民自主创办的金融合作组织,但自创立以来,由于社会环境的制约和认识上的不足,再加上管理体制上的多变,产生了一系列弊端,使得农村信用社逐渐丧失了其应有的特色,背离了_其原有的宗旨。目前,中国金融业正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和千载难逢的机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面临着能否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压力。因此,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合作金融新路子,就成为一个重大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特点与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关于合作金融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系统的理论体系,对合作金融的定义也不统一。就其本质特性而言,合作金融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群众为改善自身生产和生活条件、自愿入股联合、实行民主管理、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种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特殊的资金融通形式。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关系是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所具有的共性。[1]“合作”和“金融”是它的两个基本属性,“合作性”使其从根本上区别于一般的金融形态。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地区的劳动群众组织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形态,合作金融首先要求资金上的联合,即在合作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要求每个社员必须交纳一定的入社费(股金),共同构成合作金融的原始资本或初始股金(initial share)。这就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骨架。但同时个人入股金额一般不能超过某个规定的最高限额,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人愿意的任何时候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由于对股金认购的额度限制,使全体社员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持有呈现出分散的特征,这种特征表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是某个给定的范围内的直接合作的个人对某一共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大致均等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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