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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

  

  三是建立对“污点证人”酌定不起诉制度。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有一定证据证实其有犯罪行为,并愿意配合调查人员对腐败案件作进一步调查,以换取减轻自己被指控犯罪的性质或减少入狱时间的犯罪嫌疑人。《公约》规定:“对于在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侦查或者起诉中提供实质性配合的人,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允许不予起诉的可能性做出规定。”实际上,《公约》体现的是对污点证人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某些作法与“污点证人”制度是一致的,区别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采用不起诉。笔者认为,为鼓励污点证人主动揭发犯罪,加大坦白从宽、立功从轻等刑事政策对“污点证人”的吸引力,应当适当扩大我国现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4)有条件地采用特殊侦查手段。腐败犯罪的实施主体、发生场合以及行为性质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在犯罪侦查方面也应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按照《公约》精神,借鉴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应对腐败犯罪的侦查手段加以改进。如应有条件地建立“控制下交付”和“特工行动”等秘密侦查制度。按《公约》解释,“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特工行动”作为侦查手段,主要包括秘密跟踪、卧底等。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和“特工行动”等秘密侦查手段不仅有利于扩大腐败案件的线索,而且有利于获取腐败证据。当然,“控制下交付”和“特工行动”等侦查手段虽然是打击腐败犯罪的一把利剑,但如若运用不当则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头号魔鬼。因此,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赋予这些特殊侦查手段用来侦破腐败犯罪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应该制定对采用这些特殊侦查手段的约束性规范。


  

  三、出台配套措施,构建立体反腐败法律体系


  

  (一)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即国家规定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其核心就是在职人员任职期间的财产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如果在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财产剧增而与正常收入不相称,就有义务说明财产的来源,否则将受到追究。我国1995年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以及在实践中执行不力,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应针对现有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尽快出台《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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