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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

  

  (2)应建立贿赂案件推定制度。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已知的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以推定的方式进行证明,实际上是免除了控诉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公约》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公约》规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规定就腐败犯罪的相关主观要件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以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


  

  (3)完善证人作证的有关制度。言词证据在侦查腐败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案件的当事人、知情人、关系人不向侦查人员提供证言,侦查工作将举步维艰。因此,完善证人作证的有关制度,对腐败犯罪的查处和惩治十分必要。应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确立“强制作证”与“刑事免责”制度。“强制作证”是指国家可以强制要求受贿犯罪的知情人提供证据,如该知情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就视其为“抵抗性证人”,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刑事免责”是指在知情人提供证据证明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其又是行贿犯罪嫌疑人,可将其转化为污点证人,给予其“刑事免责”,以有效保证有关知情人作证。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都有类似制度,效果都比较好。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和坦白从宽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知情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没有“强制作证”具体措施,也无“刑事免责”的优惠保障,从而为侦破腐败案件带来了诸多障碍。引进“强制作证”与“刑事免责”制度,可以改变这种状况,提高破案率。


  

  二是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作证的证人和鉴定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者恐吓;在不影响被告人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的情况下,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一般来说,被告人有权知悉证人的身份,并有权在法庭上与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质证。但《公约》基于鼓励证人作证,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做出了倾向于证人的选择。实际上,《公约》规定的允许证人在对个人情况保密的情况下提供证言的规定在国际上已成为通行惯例。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公约》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对证人进行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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