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法判例作用明显,中国行政法司法解释是法源。中国的司法解释以条文的形式出现,在实践中也是法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与《行政诉讼法》有着相同的使用率。日本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实践中发挥着先例的作用,同时也成为学者们理论研究的重要素材,有时判决中的判词进入日后修改的法律之中。
二
存同求异、取长补短是中日行政法交流的宗旨之一。在富有成效的交流中,中日行政法大体呈现如下趋同现象。
保障人权成为中日行政立法的最高宗旨。中日两国都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官本位思想存在于社会之中。但人类社会在经历资本主义、两次世界大战后,在满怀期待地跨入新世纪的过程中,人权观念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保障人权成为立法(含行政立法)的最高宗旨,中国亦是如此。《行政处罚法》(1996年)是我国行政立法史上明显彰显人权保障的开始,而后的《行政许可法》(2003年公布、2004年实施)对此予以了延续,2004年“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之后,加速了人权观念的张扬,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即将启动审议工作的《行政程序法》更会彰显这一宗旨。以前的行政立法都由行政机关的某个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常常过分体现部门利益。现在的行政立法有时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立法小组具体实施,或者在行政机关主导的立法中专家学者的声音得到了加强。处于中立立场、具有较深人权观念的学者为保障人权宗旨的彰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即使在今日中国,官本位思想还是很严重,体现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对人权理念构成了重大威胁。为维护保障人权在行政立法中的最高宗旨地位,除不断加强专家立法、公众参与立法,削弱部门立法之外,还主要要从宏观层面构架更为民主的制度,让官本位现象逐渐消退。
行政程序法、部分法成为中日行政法建设重点,行政法体系日趋完善。二战以后,程序正义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高扬,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日本也于1993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994年实施),该法一直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在修订(大小已有6次修订)中不断完善。程序正义观念在中国行政法学界起步较晚,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倡导,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行政程序法》的专家意见稿已经提交到全国人大的相关部门,据悉有可能比原计划提前启动审议工作,作为地方程序立法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实施。近十年来,日本制定了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立大学法人法、公文书管理法等,修改了城市规划法、土地征收法等,部门法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此时,中国也致力于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土地法、城乡规划法等部门法的建设。行政程序法、部门法的建设促进了行政法体系的完善。行政程序法建设的阻力还是来自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观念的淡薄。行政机关仍然在片面地理解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只将效率理解在行政行为的作出的时候,不将其理解在行政行为目的实现的时候。要克服此阻力,还得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出台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部门法建设的阻力主要来自部门利益的维护和争夺。要克服此阻力,就得不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还得从微观层面(“小金库”问题、干部考核制度)减少部门利益、减少看似是部门利益而实质为某些人利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