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体制改革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
解决“执行难”必须遵循执行规律。执行规律是执行权运作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内在必然性,它是执行权内在诸要素得以有机融合并发挥出最大作用的客观表现。任何规律都是不能违背的,执行规律也同样不能违背。只有尊重执行规律,方能构建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执行体制。
根据前面对执行权性质的解析,我们应当首先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确定执行机构的行政化构建以及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化设定。也就是说,根据执行权的性质,我们要做的工作首先是对执行机构进行行政化的改造。唯有用行政化的原理来重新塑造执行机构,并将之在国家权力结构中配以适当的位置,才能形成一个结构清晰、层级明确、关系确定的执行机构网络结构,方能切实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或者说,“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能寻找到一个可靠的组织保障。否则,执行权行使过程中的乱象环生以及疲软无力便是不可避免的,“执行难”的问题也难以解决。
笔者认为,中国的执行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l)执行体制上的独立性原则。所谓体制上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执行机构应当独立建制,既不隶属于法院,也不隶属于地方各级政府,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其性质类似于海关总署,各级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海关总署受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直接领导,对国务院负责。这一原则体现了执行体制的两重性质:一方面说明执行机构并非司法机构,而属于行政机构的范畴;另一方面,执行机构也不属于一般性质的行政机构,其具有特殊性。实行这一原则,执行机构在组织上就可以保障其独立性,其直接的上司就是国务院,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执行机构通过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通过对国务院的监督,实行对执行机构的监督。执行机构不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
(2)执行机构上的统一性原则。执行机构的统一性原则指的是,国家所有的执行部门,应当统一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应当一体化和统一化,而不可分为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三大部门.并且三大部门隶属于不同的国家机构。这样将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在机构上统一起来的模式,比目前这种分散性模式无疑要更有效率、更有权威,同时也更加节省执行资源,由此也可以发挥各个领域执行的辐射性威力,形成一种合力更大的执行权威。尤其是从理论上来看,凡是强制执行,其都有原理上的一致性,所区别的仅仅是执行的内容而已。比如刑事执行是通过强制劳动的形式改造犯人,这种执行的标的可以看做精神内容;除行政拘留等人身性质的执行外,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有相当程度上的同质性,没有必要部分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部分由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为,实行执行机构上的统一性应当是理想的选择,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