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证据概念的科学表述及特征
宋世杰
【摘要】本文对证据内涵进行深入剖析,提出诉讼证据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的新观念,从本源上探求了诉讼证据属性,并对其进行科学的概括。揭示了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形成过程的双重性的特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了证据的本质。
【关键词】诉讼证据概念;真实性;相关性;形成过程双重性
【全文】
一、诉讼证据概念的科学表述
(一)诉讼证据概念内涵的剖析
现实中的证据是形形色色的,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称得上诉讼上的证据。诉讼上的证据和一般所说的证据不同,它不能假设,也不能在实验室里寻找,而是产生于案件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是行为人实施有法律意义行为过程留下的可供查明真相的物品痕迹以及在人们头脑中留下的记忆和印象,或智能工具的制品等,如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录音录像资料……这些物品、痕迹、资料和人脑中的印象、记忆,通过人们的归纳、整理、鉴别和逻辑推理等办法,可以再现已经发生过的实际情况。所以,我们把这些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事实称为证据,也就是说,通过某些已知事实,就能认识已经发生过的但司法人员及相关人员未知的事实,这种已知事实就是证据。它经过不同渠道进入诉讼活动中,但已知事实并非完全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本身,它的表现形式在现实中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可以通过这些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认识证据的本质,从而把握证据概念的内涵,归纳出诉讼证据科学的概念。
我们认识了诉讼证据是案件形成过程中留下的诸多形式的已知的事实。但是,对这些事实的理解是有不同看法的。比如《证据法学新论》一书指出:在什么是证据的问题上存在重大的分歧,必须从解决证据观着手。他们认为:“证据法学中存在着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形式证据观,另一种是实质证据观。形式证据观是从形式上理解和把握证据,即把事实和各种反映形式看作证据。实质证据观则相反,它不从形式上理解和把握证据,而是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证据,也即不是把事实的反映形式看作证据,而是把事实本身看作证据。”[1]最后认定“事实属于‘存在’这一范畴,事实的反映则属于‘意识’范畴,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存在决定意识……”。[2]因此“把反映看作证据是讲不通的。反映,不管它具有什么形式都是由事实产生,为事实所制约,受事实检验的第二性的东西,本身就处于被决定的地位,怎么能起到证据作用呢?”[3]裴苍龄教授在近期的新作中再一次强调了他的“实质证据观”并给它下了一个定义:“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他的观点:证据必须是纯而又纯的客观事实,不能是事实的反映,因为这样通过了人的认识与思维就是第二性,就不客观了,就有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