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美国著名程序法学家达玛什卡将各国司法分为两种类型:即纠纷解决型司法和政策实施型司法。认为这是分别对应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审判的两种面孔。显而易见,达玛什卡这里是从诉讼目的论着眼的。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6-145.需加说明的是,笔者在本文中针对再审程序模式提出的政策形成型再审,与达氏这里所称的政策实施型司法是不同的。
比如说,在法国,能够作为当事人提出再审之诉的理由主要包括这样几项:一是判决是由当事人通过欺诈获得的;二是作为判决基础的决定性证据是由胜诉方故意扣留而未能提出;三是判决之后发现作为判决基础的文书证据属于伪造的;四是判决后发现证言等是虚假的。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95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上述这些事由皆属于实体性事由。德国、奥地利、日本等的规定也具有类似之处,稍有差异的是,这些国家的再审事由也包括一些程序性违法的情况在内。但相比较而言,实体性事由较之程序性事由仍占据优势。
分别参见《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和第60条。
《日本
民事诉讼法》第
345条就明确提出“再审之诉”的概念名称。
这涉及到民事诉讼目的论问题。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应当如何界说,学理界尚有争论。与之有别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
关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却是比较明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
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据此,笔者认为,用“政策形成说”来概括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比较恰当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见《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第186条还就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做出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这在世界各国是罕见的。
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而言,诉权和公权力之间的消长关系,可以作为其模式归属的重要指标。
《
民事诉讼法》第
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理念与观念等用语一样,实际上与指导思想类似,所不同的在于理念所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