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陪审团的人数
陪审团的人数在传统上一般为12人。但如前所述,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已经缩小了这个传统规模,刑事案件也有所松动。这里且不作具体介绍。这里需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传统上英美的陪审团成员是由12人组成的?对此人数规模的起源,有多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这种人数规模源自于耶稣挑选的12个门徒,但此说不能解释为何耶稣仅挑选12个门徒而不是10个或15个(注释9:Stuckey,G.B.,1974,Evidence for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er,McGraw-Hill Book Company,p.5.);另一种说法看来比较可信。按照后一种说法,对一方当事人最有力的见解必须要达到相当的人数规模才能有效地形成,再加上,当时的英国人不喜欢十进位,而采用十二进位,陪审团人数的12人规模制由此而生[7](P5及以下)。可见,陪审团审判要充分发挥其实效,除赋予其一定的独立职能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为它设定相当规模的人数标准。
(三)陪审员的资格
陪审员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就美国而论,在宪法规定的限度内,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于陪审员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和限制。这种资格限制就其内容而言可划分为积极的资格限制和消极的资格限制两个部分。
1.积极的资格限制部分
积极的资格限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国籍。几乎所有的州法院及联邦法院都要求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二,性别。在公元1898年前,只有男性公民才有资格充当陪审员。目前已取消了性别上的限制,如果无正当理由,在遴选陪审员时,任何方当事人均不得以任何性别上的理由,申请任何人回避或拒绝任何人充当陪审员。其三,年龄。美国大多数州法院及联邦法院均要求陪审员最低年龄要达到18岁,还有一些州甚至对年龄有更高的要求。有些州禁止或免除65岁或70岁以上的人担任陪审员,但《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则建议对陪审员的年龄不应当有最高标准的限制。联邦法院系统没有关于陪审员最高年龄要求方面的限制[8](P38及以下)。其四,居所。在联邦法院系统担任陪审员,必须在该管辖法院居住一年以上。在州法院,大多数的州都要求陪审员为本州的居民,但一般不规定最低居住的年限。其五,教育。在联邦法院,任何人要担任陪审员,必须要有一定的文化,不能读、写、说英文的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同样,如果不能填写令人满意的陪审员资格表,也不能担任陪审员。
2.消极的资格限制部分
消极的资格限制意指凡具备这些条件者就不能担任陪审员或者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职业方面的限制。有些职业与公益有关,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不得随意脱离工作岗位。这些人可以免于担任陪审员,包括医生、护士、警察、消防人员等等。还有一些职业的从事者,也不宜担任陪审员,因为他们担任陪审员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应有的偏见,比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等。其二,犯罪者。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曾触犯刑法经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判处一年以上徒刑并且尚未恢复公权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州法律通常也规定,凡曾犯有重罪或者特定的罪行者,也不得担任陪审员。因为这类人存有犯罪前科,担任陪审员会对裁判结果造成负面影响。其三,身体状况。如果陪审员身体状况不甚良好,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审判。因此美国法律对陪审员的身体状况以及精神状况也有所要求。这具体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身体上患有疾病者,比如视觉、听觉、语言等方面有障碍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另一方面是精神上患有疾病,如精神病患者、弱智或心神衰弱的人,不得担任陪审员。
(四)陪审员的遴选
陪审团的成员为陪审员,凡欲成为陪审员者,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的遴选。这种遴选程序也为广义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陪审员是从社区中纳税义务人的名单或注册的候选人的名单中选出的,有时甚至也可以从驾驶资格证照名单中遴选产生。各地做法不同。这种被选出的候选陪审员,称之为“命令”(Venire)。在审判前,陪审员首先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诘问,包括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然后才能最终确定下来。这样一个过程,被称为“筛选”或“过滤”(VoirDire)。在这个阶段,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某个特定候选陪审员回避,这被称为对陪审员的“排除”(challenge)。候选的陪审员如果不能通过这一关,就要退出对案件的参与,从而不能成为正式的陪审员。这种要求回避的理由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因回避,即不要说出任何理由的回避请求;二是有因回避,即要说出充分理由的回避请求。有因回避没有次数的限制,而无因回避则有次数的限制。经选出6至12人的正式陪审员后,还要另外选出1到4人为候补陪审员。候补陪审员是为了防止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由于身体状况或其他任何理由不能参与审判的全部过程,而填补空缺用的。陪审员选任后,需要宣誓或发誓效忠陪审员的法定义务,然后正式履行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团的成员应当互相推选一名发言人,此发言人称为“陪审团团长”(foreman)。陪审团团长仅仅代表陪审团在法庭上宣布陪审团所做出的全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