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试点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
徐昕
【关键词】试点;人民调解制度;改革
【全文】
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中最重要的一种,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引导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依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执的一种群众性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继承发扬民间调解的传统,总结中国自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在1954年依照《宪法》正式设立,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等各个历史阶段的长期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赏,被誉为“东方经验”,为西方国家借鉴并有所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及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一种解纷息争的有效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其作用的失落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国家逐步意识到人民调解工作不应随着法治建设的强化而受到抑制,故2002年9月,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对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3年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快速回升,比上年提高了43.02%。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84.71万多个,人民调解员509.65万人,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约448.68万件。
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与法院审判的案件数量加在一起,每年大致有1000万。但这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纠纷的一小部分,仍有较多纠纷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不了了之。从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来看,倘若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人均提高到5件,则人民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数量就在3000万以上。事实上,人民调解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大。一个最近的例证是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当家人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找社区协调组织、政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渠道的分别为69.9%、9.5%、10.2%、10.4%。[1]因此,需大力促进人民调解的制度建设,提高其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使之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