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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现在来判断,谁的说法更正确,这个的确很困难。人大认为,人大的监督,监督一个算一个,而且99.9%是正确的。但仍然有学者认为,如果人大的监督普遍化了,人大代表就会变成律师,当事人就会去找人大代表,甚至收买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完全有可能将此作为一种交易,而任何一个人在金钱面前都有可能被打倒,所以,后果是严重的。我的客观的评价是:从长远来看,从一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在一个法治很完善、政府干预很少、道德水平和规则很完善的社会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的确是不合适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在民诉领域的违法非常多,司法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在合同欺诈等民事欺诈行为相当泛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就是说,从长远的法治理论上讲,可能存在一些欠缺;但一个制度的建设,不会仅仅考虑长远的、宏大的理论。作为一种学者的理论要考虑超前性和理想状态。学者总是理想化,而制度总是现实的。


  

  从现实来看,面对大量的司法腐败,我们检察机关如果不进行检察监督,于人们的认识、于政策、于社会都说不过去的。我们的法官还缺乏应有的保障,我们的法官、检察官目前都不可能是高薪阶层,面对众多的利益诱惑,没有人来监督是不行的。所以,从现实来看必须要有检察监督,但范围必须要说清楚。我提出来的范围和检察系统基本一致。但有几个问题需要提出来,用公益诉讼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没有问题,我并不反对公益诉讼,只是不可一味扩张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欺诈诉讼,检察机关应该也可以提起抗诉;对人事诉讼可以进行检察监督,这是大陆法系的通例。


  

  高检院现在提出要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谨慎加以考虑。不是说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而是说检察机关的介入在理论上存在着问题。支持介入的理由是,民事执行腐败是整个法院腐败中最严重、发案率最高的地方,所以检察机关应当介入。但这仅仅是一个政策性考虑,如果将之作为一个法律法规界定下来,是否还是应当的呢?如果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对全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税务、教育等等案件高发区的行政领域。但现在为什么没有做到这一点呢?显然是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那么,民事执行的腐败与税务、海关、教育领域的腐败实质上是一样的,为什么偏偏要监督民事执行?如果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检察机关何以回答呢?


  

  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民事执行应当如何介入?是否检察机关要派员参加?当事人对执行不满时,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认为执行错误时,可否要求停止执行?执行的正确与错误谁说了算?作为一种政策性考虑是可以的,但如果要将之形成法规或高检的司法解释,就应当慎重。比如,现在对涉农的案件要加大检察监督的这也是一种政策考量,实质上,涉农的民事案件与其他的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呢。只不过,中央的政策在于强调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所以,才有这样的政策出台。做一个政策考虑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将之作为一个法规就不一定合适了?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由于时间的关系,只能讲到这里。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复杂,仅仅公益诉讼就涉及到我们应该介入哪些公益诉讼,哪些才能算得上公益诉讼等比较复杂的问题。


【作者简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根据作者2006年9月8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第十六期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班上的讲稿整理而成。
参见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参见张卫平等:《诉讼费用制度改革报告》,载《司法改革论评》(第三辑),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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