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原告不能证明假的水晶球是从商店购买的,被告也不能证明假水晶球不是从商店购买的。我们平时从商店购买衣服或图书等,只凭购物小票就可以退换,这是商业习惯。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就在其交易时的价格是2994元,诉讼时是299400元,而不是交易时就是299400元。《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合同案件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生效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人加以证明;第二种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变更、终止、撤销这种情形发生争议时,由主张上述事实的人加以证明;第三种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就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按以上规定这个案件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争议的标的是卖方有没有将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交给对方,即商店有没有履行义务,因为顾客已经有小票证明付过款,既然是对商店履行义务发生争议,就应当由商店对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即将真的水晶球卖给了原告加以证明,不能证明时,商店承担败诉后果。
由于该案件发生在1999年,而《证据规定》是2002年颁布的,所以,一审、二审原告败诉,现在再审期限已过,正在信访。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证明责任的适用一定要在所有的证明方法全部适用穷尽后,法院才能做出判决。
这里比较复杂的是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我们坚持,当某一个事实如果真伪不明时,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不是看民事诉讼法,而是应当看实体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第4,5条。第4条是关于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但不是全部。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权利人受到伤害,主张权利时,必须要对侵权发生的四个要件加以证明:第一,行为是违法的;第二,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第三,有主观过错;第四,有侵权事实存在。如果不能证明这四个方面,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能成立。至于加害人的免责,则需要加害人对免责事由加以证明,比如,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免责事由的证明通常是分配给加害人的,这一条在民法通则中也规定得很清楚。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相关内容可以参考我写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部分。
五、证明标准
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何为已经证明和不能证明,有没有一个客观的外在的标准呢?我们如果从有标准的角度来加以看待,那么,衡量当事人对待证事实是否予以证明的标准,就叫做证明标准。我们作为检察监督人员,应当明确,刑事与民事的证明标准是有所不同的。现在,一般学者认可,刑诉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诉的证明标准在于高度盖然性。
如何来区分二者标准的不同呢?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排除抗辩人、辩护人所提出的合理怀疑。而民诉,并不要求排除一种怀疑,只要你的证明达到了高度的可能性,就可以了。高度盖然性是指,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的人,已经证明到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但不能保证特殊情况,例外情形下不是如此。由此可以看出,民诉的证明标准要远低于刑诉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