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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判断,即什么叫做“一事不再理”,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一事”。“一事”不是指一个案件、一个诉讼,而是指一个诉讼标的、一个法律关系和一个重要的争点。关于一个重要争点上一事不再理问题往往被我们忽视。。一事不再理不是看一个案件、一个纠纷,而是看这个案件当中有几个诉讼请求,有几个法律关系,如果这个诉讼标的已经被受理、审理和做出裁决了,那么这个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就不允许再争议,再审理,再判决。


  

  什么是一个诉讼标的呢?按照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一个请求权或一个法律关系构成一个诉讼标的。一个买卖合同是一个法律关系,构成一个诉讼标的。如果这个案件当中既涉及买卖,又涉及到租赁、合作经营、合资等,就是苦于个法律关系。其中,一个法律关系一旦被受理、审理、裁判,就不能再起诉。如果一个案件中存在若干个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已经审理过,那么对没有被审理的法律关系,是容许再提起诉讼的。我们举一个例子:一家信用社和一个银行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纠纷。资金拆借期为3个月,信用社3个月以后没有还银行钱,银行起诉信用社,一审判决信用社应偿还银行,再加上利息。做出判决后一段时间,银行与信用社之间达成了还款的协议。法律顾问发现,实际上银行已经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因为执行期间已经届满。银行在后一个协议到期后,向某市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返还协议中规定款项,信用社抗辩属于“一事再理”。那么,这是一事再理吗?市高级法院判决,不属于一事再理。信用社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不是一事再理,而是属于新合同、新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原来的就不一样了。当然,关于这一案件在理论上有争议的余地。


  

  关于诉讼标的,存在着旧诉讼标的说和新诉讼标的说。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识别诉讼标的,这种方法叫“旧诉讼标的”理论或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也就是说,同一个案件事实,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就可能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按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有可能发生同一案件有两个诉讼标的。比如,实践当中经常发生的联营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的区别。如果是联营法律关系,没有收益就不能分配,但如果是租赁,无论是否有收益都得交房产的租金,在判断法律关系是联营还是租赁时,往往争议非常大。如果一方以联营起诉法院受理了,一方又以租赁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呢?如果按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是可以的,但如果按新诉讼标的理论是不行的,因为,它毕竟是一个生活事件,争议的标的毕竟是一个。新诉讼标的评价的标准不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按照生活事件中的事实,当然新诉讼标的理论也有缺陷。关于诉讼标的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实践当中,我们有时是按照传统诉讼标的来识别的,有时按照新诉讼标的来识别的,有跟着感觉走的意思。


  

  四、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问题在民诉实践中争议很大,因为民诉中主要的问题就在证据领域。证明责任分配是指对一个有争议的法律事实,由谁来承担证明的责任。这里面包含一个前提,如果你没有证明,你就要承担一个相应的不利后果。《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需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相应的不利后果实质上就是败诉,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


  

  那么谁应当承担这个败诉的后果呢?有一个著名的水晶球案件:一个顾客在上海的一个大厦里看中了一个水晶球,这个水晶球标价2994元。购买后,商店给了小票,也有保证书,并告诉其可以去大厦三楼鉴定,绝对是黄色水晶球。三个小时后,顾客拿回鉴定书,说此物为方解石,即玻璃,不是水晶球,要求赔偿,而商店承诺“假一赔百”。顾客要求商店赔299400元,商店说“假一赔百”只是广告词;而广告是允许夸张的,但顾客认为是庄严的承诺。在法庭上,商店律师称,按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顾客既然主张水晶球是从商店购买的,请对此事实加以证明,顾客称其有小票,但商店称,小票只能证明发生过交易关系,不能证明顾客手中假的水晶球就是从我们商店购买的。而顾客没办法加以证明。第二次开庭,顾客主张,既然商店主张卖给我的水晶球是真的,那么请加以证明,以及对顾客是如何调包如何欺诈的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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