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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订《法院编制法》考略

【注释】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在一份奏折中指出:“现今审判分立,而《法院编制法》寂寂无闻,此所以司法与审判权限纷议久之而后能定之也。然其中细目尚多,胥由此法规定,修订实宜亟亟”(《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请派大员会订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3-836页)。这是笔者在大员奏折中看到的有关修订《法院编制法》的最早言论。
《法部会议立宪阶段说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法部全宗”,第153号档案。
曹善同编:《直隶法律学堂讲习科讲义》之“法院编制法”,“绪论”,1909年印行。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3页,第843页,第843页,第843页,第843页,第844页。
原稿本缺标题,但根据其条文内容推测,此章标题应为“庭丁”。
参见《法院编制法最初之稿》,中国政法大学古籍保存本书库藏书,宣统三年(约1911年)抄本。
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页。朱德裳亦回忆说:“清末以留学生为显官,(汪荣宝)共曹汝霖等见称四大金刚”。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43页。
参见《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第二类第一章第一款“裁判所构成法”,刘崇杰等译,商务印书馆1910年印行,第1-15页。
参见《各省官制先由东三省开办俟有成效逐渐推广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10-511页。
关于地方官制改革中的司法独立之争,参见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280页。
宛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76-9577页。
《御史赵炳霖奏新编官制权归内阁流弊太多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43页。
《法院编制法》草案的具体内容此处不赘,参见《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具奏》原奏抄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书。
参见《汪荣宝日记》,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3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第376页,第377页,第378页,第380页,第356页。
这里的“定兴相国”指鹿传霖。鹿传霖,字滋轩,直隶定兴人,历任礼部尚书、吏部尚书、军机大臣等职,为庚子以后的清廷重臣。宣统元年,“鹿传霖九月授体仁阁大学士。十月晋太子少保。十一月转授东阁大学士”。《清史稿》之“表十七”,“军机大臣年表二”。
稿本上先后出现了三种笔迹(先后顺序系根据批改内容推断得知):第一次在原稿上批改的是行草笔迹;第二次以纸条批改的是小楷笔迹;第三次在原稿上批改(偶尔附以字条说明理由)的是行草笔迹。对照影印本《汪荣宝日记》,可知第三种笔迹为汪荣宝所写。其中有一个小楷字条提到:“第五条,本条后二句应照仲和改方与第四条文法一律”。据此可知,此前以行草笔迹在原稿上批改者必为章宗祥。这样,结合《汪荣宝日记》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五日的记载,如无意外,剩下的那种小楷笔迹当为陆宗舆所批。参见《法院编制法》修改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全宗”,第52号档案。
由此可以推断,这绝不是宪政编查馆第一次修改《法院编制法》草案。但原稿到底是十一月十五日之前形成的,还是在此之后形成的,目前无从考证。
参见《法院编制法》修改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全宗”,第52号档案。因后半卷严重残破,无法翻阅,笔者只就前半卷作了摘抄。
《法院编制法》修改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全宗”,第52号档案。
原文仅此一条——虽然前面说应增加两条。
参见《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4-75页。
参见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卷首”,第3页。
参见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筹备立宪一”,第14页。
奏折原文,参见奕劻编:《钦定法院编制法》,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书,1909年铅印本。
上谕原文,参见奕劻编:《钦定法院编制法》,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书,1909年铅印本。
参见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司法权限”,第4-13页,第13-15页。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参见陈刚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3页。
曹汝霖说:“此次修改官制,唯一收获,只是司法独立”(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5页)。这足以表明官制改革对于司法独立局部确立的关键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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