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转型期法典编纂的若干思考
清末《法院编制法》的编纂过程为我们研究转型期的法典编纂提供了一个绝佳案例。对于由此引发的一些思考,这里不妨稍加陈述:
1.法典编纂与政体改革的关系。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如果不是筹备立宪程序的启动,《法院编制法》的颁行根本无法想像。同样,该法修订中的几个关键环节——比如该法由修律大臣奏进、汪荣宝等人对该法的修改、该法的最终颁行,无一不与立宪改革的推进有着密切关系。这集中反映了法典编纂对于政治支持的依赖。在以推进制度转型为目的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只有当统治集团的主流——至少其核心成员——接受了一部法典所蕴涵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这部法典才可能获得通过和颁行。在清末修律中,这既有反面的例证,亦有正面的体现。《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颁行受阻,是因为统治集团中的多数人尚未接受这部法律(草案)传达的精神;而《法院编制法》的顺利通过,则是因为其精神已被统治集团的核心成员所接受——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
2.法典风格与立法人员的知识背景。对于清末修律中的“师法日本”,学者们早已有众多论述。而笔者关于《法院编制法》修订过程的考证,为这一观点提供了进一步的论据。从初稿起草到最后颁行,我们可以看到,在该法修订中起关键作用的是一个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和四个留日学生——曹汝霖、汪荣宝、章宗祥、陆宗舆。这些人的知识背景,最为有力地解释了这部《法院编制法》的日本法风格。这提醒我们,在进行有关清末法典编纂的研究时,也许不能仅仅着力于沈家本和伍廷芳,而应当更多地关注一些下层职员。沈家本和伍廷芳二人作为修律的主事大臣,在修律的方向把握、时机选择等方面肯定具有他人无法比拟的影响,但对于法典文本的起草,贵为二品大臣而且身兼数职的沈、伍二人则不可能事必躬亲。真正从事法典起草和修改的应该主要是一些“小人物”——如《法院编制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汪荣宝等人;而决定一部法典内容和风格的,正是这些“小人物”。
3.法典编纂的历史意义。对于《法院编制法》的颁行,学术界评价甚高:有学者认为,《法院编制法》是“司法独立在中国的先声,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的否定”;[41]更有学者将《法院编制法》称作“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典型标志”。[42]客观地说,这些评价中不乏夸大其词的成分。从观念上看,标志着司法独立观念得到确认的并非《法院编制法》,而是丁未年颁布的地方官制草案;[43]从制度上看,《法院编制法》规定的多数制度在此前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均已有体现。结合此前此后的史实可以认为,《法院编制法》在制度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为确认而非建构,在观念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宣示而非启蒙。在制度转型时期,法典编纂通常承载着改革家们巨大的期望,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一部法典的颁行来改变某个延续已久的制度传统,但事实上,即使一部法典获得颁行,那也只是在纸面上确认了一些制度。而这些制度要落到实处,则不仅需要政府在各方面的投入,更需要制度使用者的认可和实践。
【作者简介】
吴泽勇,河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