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汪荣宝、陆宗舆、章宗祥对《法院编制法》草案所作的修订
光绪三十三年七月,考察政治馆改组为宪政编查馆,负责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考核修订法律馆制订的法典草案以及各部、院制订的单行章程。因此,《法院编制法》草案奏进后,立即被下到宪政编查馆审核。或许是馆事繁多无暇顾及,或因为已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可解燃眉之急,宪政编查馆并没有立即审核与修改《法院编制法》草案。有的资料显示,似乎直到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才由汪荣宝、陆宗舆、章宗祥三人着手修改该法。汪荣宝在这一天的日记上写到:“早起冷水浴,到宪政编查馆。闰生约共修改法院编制法草案。寻议定由闰生、仲和两君修正,俟脱稿后再由余增润文句。”[19]其中的闰生、仲和,即陆宗舆和章宗祥。
而在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宪政编查馆奏进经过核定与修改的《法院编制法》稿本的前夕,汪荣宝在日记中多次提到《法院编制法》。例如,十二月二十二日,“到宪政馆……旋将法院编制法详加校阅,觉应行删改之处尚多,即携归细校改定,至一时顷而睡”。[20]十二月二十三日,“早起,到宪政馆,续改法院编制法条文。”[21]十二月二十四日,“到宪政馆,覆阅法院编制法案,又酌改审判衙门管辖事件及区域划分各暂行章程”。[22]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一时顷到宪政馆,定兴相国[23]方在座,阅法院编制法,颇有所疑问。余与仲鲁、稚甫从容解释,并修改一二文字。定兴意解。阅竞,属再详细校勘而去”。[24]
汪、陆、章三人修改《法院编制法》草案的具体情形,亦有史料可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宪政编查馆全宗”第52号档案中,笔者看到一份《法院编制法》草案的修改手稿。这份草案的底稿,撰写公正,用纸考究,应为宪政编查馆存档清册。而在原稿之上,有三个人先后批注的痕迹。根据笔迹、批注内容等可以推断,此三人应该正是汪荣宝、章宗祥和陆宗舆,而这份手稿正是前述三人共同修改《法院编制法》草案的原始材料。[25]
这份修改稿的底稿分16章,共164条;修改后删去一条,剩163条。从章节划分和内容安排来看,本稿与沈家本的奏进稿已有很大差别,而与宪政编查馆的奏进稿则基本一致。[26]汪荣宝等人的修改几乎遍布原稿的每一页,但修改内容多属于文字上的斟酌和润色。比较重要的修改有:[27]
第1章标题的改动。即将第1章标题由“审判厅通则”改为“审判官署通则”。其理由是:“厅”字无法将大理院包含在内。
第2条中刑、民顺序的定夺。该条原稿为:“审判厅掌审判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关于这一条,先是第一位修改者将“民事、刑事”的顺序颠倒,改为“刑事、民事”,其理由是:“刑事最多亦最重要,现行官制所定刑民科也是这一顺序,因此应刑事先于民事。”[28]第二位修改者主张恢复原有顺序,其理由是:“诉讼案件,民事先于刑事为各国通例,从前改定官制,因沿旧习,以刑事列前,本属错误,方赖编制法为之更正。即以大清律例一书例之,亦系户律先于刑律也。”[29]
第46条的修改。本条原文为:“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通行办事章程由法部奏定颁行。”第一位修改者改为:“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通行办事章程由法部会同大理院奏定颁行。”[30]第二位修改者将第一位增加的“会同大理院”五字删去。第三位修改者(汪荣宝)则以字条表明了自己的意见:“此项系奏订各级审判厅办事章程,若用会同大理院五字,似与157条所定司法行政监督权相触背,仍似删去此五字为宜。”[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