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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我国已经意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二步,从有意识到有较强的意识。在上一阶段所存在的明显缺憾是法律虽然明令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作为商标注册,但没有明确对地理标志进行登记注册保护,所以,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非常少,因为我国第一件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绍兴酒”,时间是1999年。


  

  进入这一阶段后,人们不仅知道了不能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普通商标注册,而且知道了应当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比以前有了明显增加。例如,截止到2006年5月,向我国商标局提出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就有600多份,其中外国的只有32份,95%以上的是我国国民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注册的有171件,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25件,其中外国的只有17件,90%以上是我国的。[3]在这些注册地理标志中,绝大多数所涉及的产品是农产品。


  

  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另一条对地理标志给予保护的途径,即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注册制度,这是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实现的。第三步,现在已经发展到将地理标志用作市场设计、市场营运和市场开拓的武器。与前两步相比,这一步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一方面,我们应当知道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如果没有地理标志保护,要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是不可能的,因为70%以上的农民不富,其他的人越富有,城乡矛盾也就越突出,社会就越不稳定,经济发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如果只知道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而不知道利用这样的商标来进行市场营运、市场开拓,地理标志所应有的作用就不可能得以充分发挥,其功效也是非常有限的。


  

  现在,地理标志注册人以及有资格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要利用地理标志这种知识产权来进行市场经营,并且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利用。据报道,我国现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171件,已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数量为500多个,80%以上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都被广泛地利用,而且其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主体不只一个,最多有10几个。例如,“绍兴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已被15家企业申请登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专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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