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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到国家战略

  

  当然,如果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时超出了正当的界限,如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非法垄断行为时,那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三、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维护国家利益与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不仅从个体民事权利发展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且随着其重要性的增加和国家之间竞争的加剧而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等都把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力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知识产权已与科技竞争、经济贸易乃至综合国力直接挂钩,成为提高和保护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因而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大量拥有和有效运用。说知识产权问题关系国家的经济主权也不为过,因为一个国家若在一些关键产业上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拥有知识产品本身和依法就其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其经济的发展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丧失经济主权的危险,经济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因此,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不仅关系到权利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与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成为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工具。知识产权虽然在性质上是私权,但是在这方面,即使是在那些实行最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也看不到只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政府,相反,正是那些科技经济优势明显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积极介入知识产权事务,极力使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和谋求国际竞争优势的工具。显然,知识产权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日益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需要国家法律的确认和界定,并且多数的知识产权还需要专门的国家机构来进行登记、注册或者批准,其保护更是需要国家公权力作后盾或者直接介入,因此获得知识产权的条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方式和力度等都是国家基于特定时期的政策考虑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无疑属于政府公共政策的范畴。例如,是否要保护某项知识产权,宜在什么时机保护,采取什么具体形式进行保护,保护到何种程度,都是国家权衡一定时期的国内外形势和需要后而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远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简单问题,而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个层面政策考虑的复杂问题。因此,在国家做出知识产权方面的制度安排时,无论是在国内层面考虑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应用以及相应的个体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还是在国际层面考虑国家之间科技经济竞争的策略,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这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在分析知识产权的本质时所指出的:“无论怎样称呼知识产权,我们最好将它视做公共政策的一种手段,授予个人或机构一些经济特权,以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这些特权只是一种目标实现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标。”


  

  既然在国家层面上知识产权只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那么知识产权政策就不仅仅是一个权利保护的问题,而是包括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全方位的制度体系。就其中的保护环节来说,也不是保护水平越高越好,而是既有保护,也有限制,保护的水平要从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否则,就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正如日本学者所告诫的:“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制度,然而实际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因此,人们在进行技术转移时既应积极利用这一制度,又应对其加以适当限制,做出全面考虑。”“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关注于技术转移和技术开发,能否有效利用这一制度将是决定中国发展至关重要的一环,应当像慎重利用药物一样,慎重利用这一必要制度。”[13]因此,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与一个国家特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不应滞后于也不应超越于当时的发展水平,以实现国内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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