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刑存废之争
(一)学者观点
1、旧有争论。台湾地区死刑存废之争,理论上的冲突存在已久。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主要有:(1)死刑违反人道;(2)死刑不可挽回;(3)死刑不合文化理念;(4)死刑不足以威吓一般人;(5)死刑无程度之差别;(6)死刑并非唯一的社会永久隔离方法;(7)死刑对被害人并无裨益;(8)死刑无教育效果。主张死刑存置者并非认为死刑为优良制度而主张保留,也认为死刑非文明的刑罚,其废止因为刑事政策上之理想,然而在目前仍有其存在价值,不宜全部废止;主要理由有:(1)在目前的社会中,“杀人者应处死刑”之想法仍然是一般民众的法律确信;(2)死刑违反人道之说,仅为凭感情之慈善家之言,倘若依感情论则何独死刑,其他如无期徒刑等重刑也极不人道,亦属应废除之例;(3)死刑执行后发现误判,也无法挽回国民事实,然判处死刑之场合并不多其审判过程极为严谨,故虽理论上有言人非圣贤,有误判之可能,但事实上殆无可能性;(4)死刑虽非唯一之永久社会隔离方法,无期徒刑也可近其目的,但死刑之效果较无期徒刑确实,而且无期徒刑不如死刑经济;(5)死刑对一般正常人而言,确有相当之作用,贪生怕死是人之本能;(6)死刑对当事人而言有道义教育之效果,对社会一般人也有道义上的教育效果,即不仅对受刑个人,对受刑人以外之人而言,无形中已收到教育效果。
以上是从刑事政策角度看死刑的废存,解决的是死刑废存的合理性和预防犯罪之功能。那么,从刑法的角度讲,死刑存废研究的是死刑作为刑罚存在与废止的作用。这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论述的方法不同而已,比如刑法学把“死刑不可挽回”表述为“死刑是绝对无可补救的一种刑罚”。
2、新近认识。随着台湾社会的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台湾学者对死刑的存废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具体内容如下:(1)废除死刑的新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废除死刑是“国际法”在岛内本土化必然要求,台湾当局应该迎合“国际法”规定,做出废除死刑的立法规定;二是保留“唯一死刑”的“宪法的解释”和“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都有悖“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即“不分犯罪情状,率尔剥夺,至高无上之生命权,毫无弹性保留可言”;三是执行死刑不如对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进行保护,给予被害人在三个方面的关注:身心的回复与抚慰经济能力丧失后生存能力、即将面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机会及协助。此种观点从惩罚犯罪人的相反方向,说明充分保护被害人比执行死刑更有社会意义;{6}死刑置存论者,对废除死刑的诸多论点提出了保留死刑的新理由:①妖魔化他者的存在,即只要有妖魔化般犯罪者不能保证在社会上完全灭绝,死刑的正当性依然存在;②死刑的存在,象征了这个社会愿意并能够提供一个最根本的方式,来处理这个社会的秩序与道德最严重的犯罪,见证社会正义公理依然存在即是被害人或家属愿意原谅被害人,通常也不能对死刑改判,起原因在于,死刑的存在与社会道德秩序有关,是代表公益而非被害者能处分;③终生监禁不得假释不能代替死刑,原因是:一是两者都提供给社会一套公平的正义语言,用以威慑、警告{潜在的)犯罪者,死刑是告之整个社会的成员,这个社会有一套完全剥夺成员资格的刑罚制度,用以处置谴责那些胆敢超过这社会所容许底线的犯罪者;二是终生监禁不得假释本身存在一个本质上的矛盾,即这些受到处罚的人被正式剥夺继续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社会就不需为其支付监禁费用和耗费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