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由人。自由人包括外邦人和无公民权的本城邦妇女。外邦人虽然定居在城邦内,但不能拥有土地和房产,不能与所在城邦女子结婚,亦不能担任法官或立法会成员。[5]而且,如果他要在所在城邦经商,还要缴纳一种额外的外邦人税(Metoikion)。[6]外邦人没有政治权利,但有自由的身份,因而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或证人在法庭上发言,但其诉讼权利与公民相比有所限制。
如一个外邦人不能提起公共诉讼,因为法律把提起这一类型案件的起诉权利仅授予雅典公民。但雅典城邦外邦人与公民之间的区分不是十分明显,希罗多德记载了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的母亲是外邦人,[7]此外据说雅典将军客蒙的母亲也是外邦人。[8]外邦人在雅典以手工业、商业为生,他们“在零售业或批发贸易中占据首位,在纺织业、谷物或蔬菜产品的进口中,他们作为中间人或进出口商。他们也从事手工业,特别是纺织、制革、制陶或金属加工业。”[9]雅典的粮食进口完全由外邦人承担。[10]无公民权的本城邦妇女同外邦人类似,不具有政治权利,但具有一定限度的民事权利,如在婚姻和继承等方面。
3.奴隶。在古希腊早期,奴隶的地位极为低下,他们只是其主人的一项财产。直至公元前4世纪,这种状况才有所改观。根据记载,在雅典城邦,奴隶的使用范围极广,不仅被使用于手工业、采矿业、建筑业,也被使用于农业和商业贸易。据说提玛克司(Timarkhos)拥有9或10名奴隶皮革工人,其中的管理者每天向他交纳3奥波儿,其余的人每天向他缴纳2奥波儿,余下的所得归他们自己所有,主人只收取一定的费用,作坊完全由奴隶自己管理。另有一个米达司(Midas),是安西纳基尼(Athenogenes)的奴隶,他为主人管理三个香水商店中的一个,却使商店负了债。[11]
历史学家基托写到:“奴隶与主人之间的真实友情并不少见??成为奴隶毕竟是一件偶然的事情,许多奴隶都是优雅而明智的人,而且,雅典人非常明白:地位和人是两回事。”[12]雅典人对待奴隶的态度,也使我们能够理解雅典奴隶被使用于我们想象不到的部门,他们可以作为公共建筑的管理员,公共的货币检查员,担任相当于警察的弓箭手等职位。
关于古希腊的民商事主体法(或称市民法),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对市民法进行解释时曾提到,每一国家都有市民法,都以其适用的国家命名“,例如雅典的市民法”“,如果把梭伦或德累科的法律称为雅典的市民法,也没有错。”[13]可见,古希腊各城邦对于公民、自由人、外邦人等的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后来罗马法对人的规定的基本框架,并进而影响到后世大陆法系人法部分的基本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