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物权保护请求权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遭受侵害,任何业主都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共有权人的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有部分承担的义务如下:
1)维护现状的义务
各共有人负有维持建筑物共有部分互有现状的义务,任何区分所有权人永远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的基本特性。
2)不得侵占的义务
各共有人使用共有部分时,必须维护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侵占共有部分,不得改动共有部分的设置和结构,并应保持共有部分之完好和清洁。任何人使用不当造成共有部分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
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使用时,应当按共有部分的使用性质使用,不得将共有部分改作他用。使用性质也称为固有用途,即依共有部分的种类、位置、构造、性质或依规约规定的目的使用共有部分。
4)费用负担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应当共同分摊共有部分所生之费用,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分摊,属于部分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由该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分摊。共同费用包括:日常维修费用,更新土地或楼房的共有部分及公共设备的费用,管理实物的费用,等等。负担的办法,应当按照专有部分持分比例决定,即共同所有千分率,计算各区分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在全部建筑面积中的千分率,计算其所分担的份额。《物权法》第72条第1款后段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即已明定对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作为不履行义务之理由。
(五)未规定共同管理权的具体权利内容
1.问题说明: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整栋建筑物的所有权而言,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每个业主都按其份额对专用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与按份共有关系一样,各业主之间是共有关系,因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一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必须组成一个团体,整体享有地上权、地役权及其他共同的权利,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解决纠纷。每一个成员作为团体成员之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惟《物权法》对于共同管理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漏未规定,仍需由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进行填补,以建立其具体规则,作为遵循处理之依据。
2.解决对策
业主作为团体成员,在管理上的权利义务,分述如下:
(1)表决权
指区分所有权人有权参加全体业主大会,参与制定规约,参与讨论、表决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每一个业主都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讨论的议题,对重大事务作出决议。对于业主实施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其他业主可以提出动议,召开会议决议制止或者责令其赔偿。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业主大会的任何成员,都有成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通过选举,推选适当的业主或者自己担任负责工作,或者委派其他人担任相当的工作。对不尽职的人员亦可请求罢免或者解除其职务。
(3)监督权
对于业主大会委派的管理人或者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其工作,对于不尽职的管理人有权提出批评、改进意见,建议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管理人。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决定内容”,亦是赋予监督权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