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计算机犯罪定义广义说的空泛性和简单性,目前已为绝大多数刑法学者所摒弃。
2.狭义说阶段在广义说之后出现了狭义说。此一学说与广义说的根本区别是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加以限制,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化为对计算机资产本身和计算机内存数据进行侵犯的犯罪。狭义说由于出发点的不同导致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范围认定和具体表述上也有所不同:德国学者Sieber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之故意而违法之财产破坏行为。[7]换言之,凡是以故意篡改、毁损、无权取得或者无权利用计算机资料或者程序,或者计算机设备之违法破坏财产法益之财产犯罪,始属计算机犯罪。瑞典的私人保密权法规定:“未经批准建立和保存计算机私人文件;有关侵犯受保护数据的行为;非法存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或者非法修改、删除、记录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8]中国大陆地区刑法学界也有学者持狭义说。如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或者盗窃计算机及其部件或者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盗窃的行为。[9]
无论狭义说所持的观点及其所划分的计算机犯罪类型的宽窄如何,其缺陷都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有范围过于狭窄之嫌,致使有的计算机犯罪行为无法被归入这一类型,如非法侵入受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仍然存在与传统犯罪的重合之处,换言之,根据上述学者所持的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其所描述的犯罪行为同样绝大多数可以归于传统犯罪的范畴之内,并可依照传统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得这一犯罪类型的划分显得意义不大。出于这种因素,狭义说的计算机犯罪定义在刑法学界赞同的人数较少。
3.折衷说阶段
目前在刑法理论界较为流行的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是折衷说。这一定义的主要特点是注重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以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确定概念的标准,这种学说认为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以两种方式出现,即作为犯罪工具或者作为犯罪对象出现,因而其概念比较注意对此两点加以表述。具体而言,折衷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描述方式:
德国有学者认为,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或者以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10]日本警视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包括程序及数据)的犯罪或者不法使用计算机的犯罪。[11]中国大陆刑法学界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持折衷说的也不在少数。如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12]还有的学者表述的更为详细,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可以概括为:行为人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实施犯罪,从而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严重损害的犯罪。[13]论者认为计算机在计算机犯罪中因情况不同可以说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当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计算机成为行为人进行犯罪之“工具”:当犯罪行为人针对计算机本身进行犯罪时,计算机却又成为行为人攻击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