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犯罪的定义
赵秉志;于志刚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全文】
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从其被提出之日起,无论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还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说直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刑法学界也尚未对计算机犯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各种观点众说纷纭,相去甚远。计算机犯罪定义的具体范畴是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案例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危害性紧密相连的,这一点可以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中得到证实。可以说,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及其争议问题的演变,反映了人们对于这一犯罪类型的认识态度的变化。
一、计算机犯罪定义的演变
总体说来,计算机犯罪定义及其争议的发展经历了广义说阶段、狭义说阶段以及折衷说阶段:
1.广义说阶段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通常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的犯罪,但是具体表述形式可能各有不同: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专家认为: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1]日本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2]中国刑法学界持广义计算机犯罪概念的也不在少数,如有的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的危害社会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3]中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持此种观点:凡犯罪行为系透过计算机之使用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计算机犯罪)。[4]广义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一切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均视为计算机犯罪,因而从犯罪学的角度或许存在合理之处,但是却无法从根本上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几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均可归类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之中。此种空泛的概念确定和类型划分从刑法学的实际角度来讲毫无实际意义可言。此种定义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完全是出于对计算机犯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手段的新颖性、神秘性和少见性的关注,而决非是从此一类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进行的概念确定类型划分。根据此种定义,计算机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较而言,二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也正是出于这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除杀人、伤害等与人身侵害有关的犯罪无法通过计算机直接进行以外,其他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则毫无例外地可以通过计算机来实施。[5]但是从更深层次上讲,根据这种观点,计算机甚至完全可以成为杀人、伤害、强奸、绑架人质等带有侵犯人身权利性质犯罪的工具。因为在日本就曾出现过两起所谓“计算机绑票案”,而南美一个国家的总统在治病期间利用计算机掌握病情记录进行辅助治疗,因为没有满足几名极端分子释放在押同伙的要求,导致他们炸毁计算机设备,治疗技术无法保障,最终使总统死亡,这可谓以炸毁计算机为手段杀人的典型案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