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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有观点主张,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一部,除该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被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共有之外,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1]。反对意见则认为,建筑物的结构为建筑物的存在要素,不能区分由各共有人专有而各有一部,建筑物的外墙自应由各共有人共有,外墙的使用应依当地习惯及使用方法以为决定[2]。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有二:(1)外墙不符合专有部分的界定。专有部分是以地板、天花板、界墙的中心线向里围成的空间,而外墙处于该中心线以外。(2)设计为专有部分也难做到时时事事都物尽其用,例如会因悬挂的广告牌巨大,作为某特定业主专有部分的外墙容纳不下,需要利用其他特定业主所专有的外墙却遭拒绝而丧失良机。如果采取共有部分的法律设计,业主委员会就会很容易地处理此类问题。总之,外墙作为共有部分,符合共有部分的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属性和效率原则,最为适当。


  

  需要指出,尽管外墙作为共有部分最为适当,但若通过规约或业主大会约定某部分外墙作为专用部分,由某业主取得专用权,应依其约定[3]。


  

  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未被登记为一项不动产场合的归属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一般都未被单独登记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没有单独的所有权证,因而不得单独作为一项财产,留给开发商自己,或作为买卖物出售于他人,只能公摊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面积之中,归业主共有。即使开发商留有部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它也只能以业主的身份,对屋顶平台享有共有权,而非单独的所有权。


  

  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原因有二:(1)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明文约定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没有约定屋顶平台的归属,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屋顶平台事关业主的切身利益和实际使用的需要,应当推定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


  

  在屋顶平台归业主共有的情况下,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将屋顶出租,收取租金;但不得出卖,因为它不是一个独立之物。


  

  (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屋顶平台已被登记为一项不动产场合的归属


  

  在屋顶平台被单独地登记为一项不动产的情况下,屋顶平台相当于一个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其上竖立着一个单独的所有权。它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归某特定的业主享有,也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还可被保留在开发商之手,或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不过,应当注意,屋顶平台归属于某特定业主或开发商或第三人,若导致其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遭受严重的损害时,这些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主张上述约定无效。屋顶平台于其被单独地登记为一项不动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借用物、租赁物,还可以于其上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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