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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上)

  

  在一个连续性的报道中,媒体如果故意利用这种形式,先对被报道对象进行恶意报道和评论,然后再用后续报道慢慢地补回来,恶意追求的是前导报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样的“连续”报道不构成连续报道,不能抗辩新闻侵权责任,构成新闻侵权责任。


  

  (四)报道特许发言


  

  报道特许发言,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报道特许发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具有特许权的新闻人物的发言时,由于该新闻人物具有特许权,即使其发言有侵权的内容,新闻报道也不因为报道该新闻人物的言论而被追究侵权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这个新闻侵权抗辩应当叫做特许权[22],而不是报道特许发言。我的看法不同。这种特许权并不是给新闻媒体的特许,而是新闻人物享有的特殊权利,他的发言享有特许权,即使其内容涉及到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内容,也不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特许权相当于豁免权。按照英国诽谤法,享有特许权的,是上议院的议员对于其出席议会时的发言及辩论中的言论享有绝对的特权,在司法程序中相关人员所发表的言论享有绝对的特权,行政官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其他行政官员所发表的言论也享有绝对的特权,都可以对抗诽谤之诉中原告的主张[23]。可见,新闻媒体能够作为抗辩的,不是自己享有特许权,而是由于新闻人物对其言论享有特许权,不被追究侵权责任,因而也就使新闻媒体对该新闻人物的发言所作的报道免除了侵权责任。因此,报道特许发言是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而不是新闻媒体享有可以抗辩新闻侵权的特许权。


  

  报道特许发言的范围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这些身份的人,在特定的场合内进行的发言,才具有特许权,对其报道才可以作为免除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美国,具有特许权的是司法人员、律师、司法程序之当事人、司法程序之证人、陪审员、立法者、立法程序之证人、高级行政人员、夫妻,以及依法律规定应作的公布[24]。我国的报道特许发言的范围是:(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2)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在政治协商会议上的发言;(3)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4)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证人。对于这些发言,媒体进行报道,因为发言者享有特许权,新闻媒体因此对其报道也有了一个侵权责任的“豁免权”,任何人不得追究其侵权责任。在美国法,夫妻在其相互之间所做的有关第三人的诽谤事项予以公布者,是一个抗辩事由[25],但不是新闻侵权的抗辩。如果夫妻相互之间做有关第三人诽谤事项的公布,媒体进行报道的,不能因此而主张新闻侵权抗辩。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41-242.
徐迅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INTERNEWS国际记者培训机构.“新闻侵权与法律适用”主题研讨.30.
我在《中国名誉权的“膨胀”与“瘦身”》一文中,提出了名誉权膨胀的问题,参见杨立新:《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20页。
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第29集,123.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6.
郭卫华,常鹏翱.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法学,2002,(5).
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571.
请原谅我采用这样的顺序号编排这些抗辩事由,这主要是为了下文继续阐释具体抗辩事由的方便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美国法学会.美国法律法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台北: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466.
王军,王轩.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法学杂志,2008,(2).
这篇文章是《如何把握法律范围内的新闻真实》,后来编入杨立新:《闲话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16~520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北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48页。史先生称:“流言某腊肠商店之前,屡停有屠马者之货车,而对其货车之未卸下何物,默而不言,则可使人想象该店有混用马肉之事,以毁损其信用。”
杨敦和.论妨害名誉的民事责任.辅仁法学,(3):142-143,转引自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645.
美国法学会.美国法律法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台北: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481.
王利明等.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647.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4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
王晋敏.新闻侵权的责任分担.新闻记者,19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条.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8.
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
徐迅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INTERNEWS国际记者培训机构编“新闻侵权与法律适用”主题研讨.2008.39.
王军,王轩.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法学杂志,2008,(3).
美国法学会.美国法律法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台北: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483-490.
美国法学会.美国法律法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台北: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483-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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