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研究新闻侵权抗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观察:
第一,新闻侵权抗辩与新闻侵权请求权相对应,其价值在于对抗以至于否认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正当性,否定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裁判权的基础[4]。原告享有新闻侵权请求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证明自己的请求权成立,被告就应当承担新闻侵权责任。但是,无造不成讼,一个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请求权时,作为这个请求权的义务人也就是新闻媒体,如果存在法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时,则进行抗辩,就能够否认原告的请求权,阻却自己的新闻侵权责任。
第二,形成诉讼上的诉辩对抗,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准确适用法律。原告提出新闻侵权诉讼请求,被告依法进行抗辩,就能够使原告的请求与被告的抗辩形成诉辩双方的对抗,形成诉辩交锋,能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案情提供基础,以便对案件做出正确裁判。否则,原告说什么,法官就信什么,请求什么就判什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第三,补充新闻立法不足,更好地保护新闻媒体的新闻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新闻法》,因此不易确认新闻媒体的行为准则。通过研究新闻侵权以及新闻侵权抗辩,从中能够确定新闻媒体的行为准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批评自由。
(三)新闻侵权抗辩理论体系的构建
1.新闻侵权抗辩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概念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5]。新闻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新闻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则是新闻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对抗,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具体事实,所以,新闻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认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就是指媒体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6]的观点,似乎还需要进一步严密界定。
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总是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抗辩事由。新闻侵权同样如此,由于新闻侵权在归责和构成上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就更加丰富,更为多样化,需要专门进行研究。
2.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
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既不是抗辩权,也不是反驳,而是抗辩中的事实抗辩和法律抗辩。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的重要概念,但二者具有严格的界限。抗辩,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方法,是针对请求权的构成而提出的对抗性意见,是指被告通过主张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破坏对方所主张的请求权,使其不能成立的行为。抗辩权,则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拒绝给付的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行使而享有的对抗权利,是一个具体的实体权利。请求权已经构成并且可以依法行使,但抗辩权的行使即可抗拒和阻却请求权,抗辩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诉讼时效的完成就使被告产生抗辩权,被告行使之,即可阻却请求权,可以依法拒绝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