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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

  

  就上述第一个问题而言,权利人通过出让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包含的空间范围如何确定,目前尚无任何依据。至于如何在纵向上分割,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另外,是否依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结合城市规划的限制,为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不同的空间范围,也有待实证研究。比如对于建造摩天大楼的土地应当给予较宽的空间范围,而对于用于私人别墅开发的土地,则无须赋予过大的空间范围。同一土地使用权赋予不同的空间范围,其价值可由市场调整,这非但不影响权利的一致性,恰恰是一种对土地和空间进行充分利用的方式。但是,笔者倾向于认为,不应将空间范围设定过大,因为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层利用在土地上下狭窄的范围内最有必要,若空间范围设定过大,则将立体空间的利用与地上权纠缠在一起,而大大削弱分层利用的价值,并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在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以后,国家保留了其上下的空间所有权,并可将其出让给其他主体。对此,登记机关在确定该空间范围以后,可予以登记。由于空间地上权的设立只是以特定的空间为标的,在通常情况下,对这种空间的利用仅具有随机性,而不具有普遍性。因而登记机关在对空间地上权进行登记时,当从立体空间上界定国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空间地上权的范围。从纵向上看,其剖面具有不规则的特征。


  

  就上述第二个问题而言,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不便对该土地使用权的上下空间进行限制,则该土地使用权和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空间地上权只能由空间利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依转让合同设定。此时,登记机关依据转让合同对设定在该特定空间上的空间地上权予以登记。但这里会涉及一个理论问题,即土地分层使用和分层登记是否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合理的空间范围。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合理空间乃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但并不代表其所包含的空间不能分割,土地分层利用解决的主要就是垂直空间的利用问题,其强调的就是土地和空间的纵向分割,虽然土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空间附属于土地,但不影响其可分割性。对此,登记机关应比照国家依出让设定空间地上权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空间地上权,办理过户登记。


  

  以上笔者对于《物权法》第136 条的理解和适用所作的探讨,仅为一种尝试。该条的适用一则依赖于对土地和空间关系的理解,二则有赖于不动产登记配套措施的完善。目前对该条的研究尚不充分,有待学者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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