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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的制度原因及其防范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现金使用范围,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防范伪造货币犯罪的治标之策,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制贩假币案件的发生。因为现金交易和现金流量的减少,并不等于取消现金交易和现金流通,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不可避免地必须使用现金的情况,否则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就无法保证。而只要有现金交易和现金流通,只要纸币在货币流通中还占主导地位,犯罪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把伪造的货币“投放”到流通领域中,以谋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仅就货币制度本身而言,要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伪造货币犯罪,就要更换币材,使纸币退出流通领域,代之以更先进的货币形式,这就是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货币专家认为,电子货币的出现,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又一次革命,正像支票存款代替通货一样,电子货币最终将取代支票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支付手段形式。因此,从防范货币犯罪的角度而言,电子货币的推广和普及应当是一项较为有效的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反假币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防范伪造货币犯罪的功能


  

  反假币联席会议制度实际上是由政府主导,各有关机关参与的防范、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一种松散型的反假币联盟。该制度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1.各级政府必须改变观念,正确认识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从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把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列入政府的工作议程,常抓不懈,把日常工作与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彻底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搞大规模专项斗争的工作方式;要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功能,注重运用行政管理和政策导向调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协调和解决各单位之间在工作中的矛盾和出现的问题,为反假币工作扫除障碍;要建立强有力的反假币工作专门领导机构,将反假币工作办公室改设为各级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限和职能,专职负责反假币工作。2.反假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不但要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反假币职责,而且要注意与其他单位的协调与配合,避免各自为政,不必要地耗费过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公安、银行、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尤为重要,只有以这些机关为主导的所有反假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才能从整体上发挥该制度的最佳效果。3.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一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反假币信息中心,定期向全国各地的反假币工作办公室发布、通报假币犯罪的基本情况,各地的反假币工作办公室也定期将本辖区内假币犯罪情况及时通报全国反假币信息中心,全国各地的反假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需要时可以通过网络查阅各种假币犯罪的相关信息,从而形成全国性的反假币信息网,为反假币工作提供一个渠道畅通、反应迅速、高效运作的信息平台;二是建立假币鉴定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鉴定的假币,特别是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反假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鉴定的假币,要及时、准确鉴定,迅速通报鉴定结果;三是定期召开反假币联席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案情,总结经验,磋商对策。4.加强跨地区的反假币工作合作。要树立反假币工作全国一盘棋的全局观和大局观,对于涉及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贩假币案件,要在全国反假币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统一行动,各相关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在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相互支持,力争早日破案,彻底端除假币窝点,将所有罪犯缉拿归案,不使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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